(刪除)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89條已於民國102年刪除,原親子關係訴訟管轄規定移列家事事件法。
Q · 民事訴訟法589條現在還有效嗎?
已刪除。改依家事事件法
民事訴訟法第589條已於民國102年5月8日刪除。原條文規範否認子女之訴、認領之訴,以及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生父之訴的專屬管轄(子女住所地法院),並於98年因應釋字第587號納入子女自身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現行此類親子關係事件的管轄,依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
這條在民國102年被刪除了。最後版本規範的是否認子女、認領、以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的管轄法院,依規定專屬子女住所地的法院管轄。98年修正時還因應釋字第587號解釋納入子女自己也能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刪除的原因是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全面接手親子關係事件程序,這條就被整批淘汰。現在這類案件的管轄規定要翻家事事件法。
民事訴訟法第589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人事訴訟程序中親子關係事件的管轄規定,於民國102年隨家事事件法施行而廢止,相關程序整體移由家事事件法規範。
已於民國102年5月8日刪除。原規範親子關係訴訟(否認子女、認領、確定生父之訴)的專屬管轄,現依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否認子女、認領、確定生父之訴的專屬管轄,102年移列家事事件法。
因家事事件法施行,親子關係事件程序整批由該法接手,民訴對應條文同步刪除。
依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定管轄,原則由子女住所地或相關當事人住所地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
規範實質相近,但程序整體改由家事事件法統合處理,並導入家事調解等機制,已非民訴管轄。
左列各款事項,應於公示催告記明之: 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 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
撤銷停止親權宣告之訴,以現行親權之人或監護人為被告。
否認或認領子女,與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否認或認領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與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後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及大法官釋字第五八七號解釋,增列子女亦得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爰修正本條增列該訴之管轄規定。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就親子關係事件程序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左列各款事項,應於公示催告記明之: 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 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
撤銷停止親權宣告之訴,以現行親權之人或監護人為被告。
否認或認領子女,與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配合修正後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及大法官釋字第五八七號解釋,增列子女亦得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爰修正本條增列該訴之管轄規定。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就親子關係事件程序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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