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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4)台公參字第 76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4 年 02 月 10 日

要旨

訴訟當事人不適格所成之訴訟上和解,正當當事人不受其拘束

全文內容

按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應以該子女為他造當事人,來函所附台中地方法院和解筆錄,其內容實為否認子女之訴,而未以子女為對造當事人,其訴訟當事人之適格不能謂非欠缺,從而該和解筆錄因非以子女為其訴訟當事人,其子女自不受該和解筆錄之拘束,主管戶籍機關似亦可不受該和解筆錄之影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4)台公參字第 76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4 年 02 月 10 日發布,要旨:訴訟當事人不適格所成之訴訟上和解,正當當事人不受其拘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