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4)台公參字第 765 號
要旨
訴訟當事人不適格所成之訴訟上和解,正當當事人不受其拘束
全文內容
按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應以該子女為他造當事人,來函所附台中地方法院和解筆錄,其內容實為否認子女之訴,而未以子女為對造當事人,其訴訟當事人之適格不能謂非欠缺,從而該和解筆錄因非以子女為其訴訟當事人,其子女自不受該和解筆錄之拘束,主管戶籍機關似亦可不受該和解筆錄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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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當事人不適格所成之訴訟上和解,正當當事人不受其拘束
按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應以該子女為他造當事人,來函所附台中地方法院和解筆錄,其內容實為否認子女之訴,而未以子女為對造當事人,其訴訟當事人之適格不能謂非欠缺,從而該和解筆錄因非以子女為其訴訟當事人,其子女自不受該和解筆錄之拘束,主管戶籍機關似亦可不受該和解筆錄之影響。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