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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4)台以參字第 765 號
要旨
按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應以該子女為他造當事人,來函所附台中地方法院和解筆錄,其內容實為否認子女之訴,而未以子女為對造當事人,其訴訟當事人之適格不能謂非欠缺,從而該和解筆錄因非以子女為其訴訟當事人,其子女自不受該和解筆錄之拘束,主管戶籍機關似亦可不受該和解筆錄之影響。
全文內容
按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應以該子女為他造當事人,來函所附台中地方法院和解筆錄,其內容實為否認子女之訴,而未以子女為對造當事人,其訴訟當事人之適格不能謂非欠缺,從而該和解筆錄因非以子女為其訴訟當事人,其子女自不受該和解筆錄之拘束,主管戶籍機關似亦可不受該和解筆錄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