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8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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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89-1 條已於 2013 年刪除,否認子女之訴程序改由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規範。
Q · 民事訴訟法第 589-1 條還在嗎?
已於 2013 年刪除,現由家事事件法規範
民事訴訟法第 589-1 條原規範否認子女之訴的當事人適格,要求夫妻一方起訴時另一方須與子女共同列為當事人。本條於 2013 年 5 月 8 日刪除,相關程序整體移至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親子關係事件程序(特別是第 63-72 條),由家事法院依家事審判程序處理,不再走一般民事訴訟。
深度解讀
這條原本規定否認子女之訴的當事人適格,夫妻一方起訴時須將另一方與子女共同列為被告。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親子關係事件改由該法專編規範,本條失去規範必要而刪除。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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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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