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89-1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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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89-1 條已於 2013 年刪除,否認子女之訴程序改由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規範。
Q · 民事訴訟法第 589-1 條還在嗎?
民事訴訟法第 589-1 條原規範否認子女之訴的當事人適格,要求夫妻一方起訴時另一方須與子女共同列為當事人。本條於 2013 年 5 月 8 日刪除,相關程序整體移至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親子關係事件程序(特別是第 63-72 條),由家事法院依家事審判程序處理,不再走一般民事訴訟。
白話解讀
這條原本規定否認子女之訴的當事人適格,夫妻一方起訴時須將另一方與子女共同列為被告。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親子關係事件改由該法專編規範,本條失去規範必要而刪除。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589-1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否認子女之訴的當事人適格要件,2013 年因家事事件法施行而刪除,相關親子關係訴訟程序整體移至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專編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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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 589-1 條還適用嗎?▾
不適用。本條於 2013 年 5 月 8 日刪除,相關程序整體移至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親子關係事件程序,由家事法院依家事審判程序處理。
Q2否認子女之訴現在依據哪條法律?▾
實體法依據為民法第 1063 條(婚生推定及否認),程序法依據為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親子關係事件程序,特別是第 63-72 條關於管轄、當事人適格、職權探知等規定。
Q3為什麼民事訴訟法第 589-1 條會被刪除?▾
2012 年家事事件法施行,整合家事訴訟、非訟、調解等程序為專編規範,原民事訴訟法第九編人事訴訟程序整體刪除,相關規範遷至家事事件法。本條因此失去規範必要,於 2013 年配套刪除。
Q4民事訴訟法第 589-1 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否認子女之訴的當事人適格,要求夫妻一方起訴時另一方與子女須共同列為當事人。2013 年刪除後規範移至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
Q5什麼是否認子女之訴?▾
夫妻一方或子女主張婚生推定子女非為親生,請求法院判決否認親子關係之訴訟。實體依據為民法第 1063 條,程序依據為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
Q6什麼是當事人適格?▾
在特定訴訟中得以原告或被告身分起訴或被訴的資格。否認子女之訴的當事人適格現由家事事件法第 67 條規範。
Q7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是什麼?▾
親子關係事件程序專編,含親子關係事件之確認、否認、認領、收養等訴訟程序,2012 年施行取代原民訴第九編人事訴訟程序。
Q8現在要怎麼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向家事法院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提起,依家事事件法程序處理:起訴前須先聲請調解、法院得依職權命進行親子血緣鑑定、勝訴判決確定後辦理戶籍變更。
Q9提起否認子女之訴的時效怎麼算?▾
依民法第 1063 條第 3 項,自夫妻之一方或子女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時起 2 年內,且子女自成年起逾 2 年不得提起。
Q10否認子女之訴要花多少錢?▾
裁判費為非財產權訴訟標準(新台幣 3,000 元起),親子血緣鑑定費約 1-2 萬元(依鑑定機構),律師費 8-15 萬元起跳。
Q11怎麼證明子女非為親生?▾
核心證據為親子血緣鑑定(DNA 鑑定),輔以生育期間相處紀錄、戶籍資料、通訊紀錄等間接證據。家事法院得依職權命進行鑑定。
Q12民訴 589-1 vs 家事事件法 第 67 條差在哪?▾
民訴 589-1 走民事一般程序、辯論主義;家事事件法第 67 條走家事審判程序、職權探知主義,且強制調解前置、得依職權命鑑定。後者更重兒少最佳利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589_1 | current_family_act |
|---|---|---|
| 依據法律 | 民事訴訟法第 589-1 條(已刪除) | 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第 63-72 條) |
| 管轄法院 | 地方法院民事庭一般程序 | 家事法院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
| 審理程序 | 民事訴訟一般程序 | 家事審判程序(含調解前置、職權探知) |
| 當事人適格 | 夫妻一方起訴須他方與子女共同列為當事人 | 家事事件法第 67 條規定具體適格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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