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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8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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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89-1 條已於 2013 年刪除,否認子女之訴程序改由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規範。

Q · 民事訴訟法第 589-1 條還在嗎?

已於 2013 年刪除,現由家事事件法規範

民事訴訟法第 589-1 條原規範否認子女之訴的當事人適格,要求夫妻一方起訴時另一方須與子女共同列為當事人。本條於 2013 年 5 月 8 日刪除,相關程序整體移至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三章親子關係事件程序(特別是第 63-72 條),由家事法院依家事審判程序處理,不再走一般民事訴訟。

深度解讀

這條原本規定否認子女之訴的當事人適格,夫妻一方起訴時須將另一方與子女共同列為被告。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親子關係事件改由該法專編規範,本條失去規範必要而刪除。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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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589-1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58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589-1 條的立法沿革共 3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