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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6 條(合意管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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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條之規定,於本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6條規定,凡屬專屬管轄之訴訟,當事人的合意管轄與應訴管轄一律不適用,只能由法定專屬法院審理,合約管轄條款對此類案件無效。

Q · 合約寫好的管轄法院,遇到專屬管轄還算數嗎?

不算。專屬管轄案件合意管轄一律無效

依民事訴訟法第26條,凡屬法律設有專屬管轄之訴訟(如不動產物權、繼承、婚姻、破產等),第24條的合意管轄與第25條的應訴管轄一律不適用。也就是說,合約裡寫「雙方同意由某法院管轄」對這類案件自始無效,就算你已到場言詞辯論也不會讓無管轄權的法院取得管轄權,法院並應依職權調查、裁定移送。

深度解讀

你跟房東簽租約,合約最後一行寫著「如有爭議,雙方同意由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你覺得這句話很安全,以為萬一出事就去台北打官司。但如果這場官司涉及的是不動產(比如你要求確認這間房子的所有權歸屬),台北法院會直接退件,因為不動產訴訟的專屬管轄在房屋所在地法院。你簽的那行字,在專屬管轄面前一文不值。這條的意思極其簡單:法律規定「只能由某個法院管」的案件,你們怎麼約都沒用,就算你應訴了也沒用。專屬管轄是管轄規則裡的鐵律,合意管轄和應訴管轄在它面前全部失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引用本條的判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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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26 條規定:「前二條之規定,於本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