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6 條(合意管轄之限制)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6條規定,凡屬專屬管轄之訴訟,當事人的合意管轄與應訴管轄一律不適用,只能由法定專屬法院審理,合約管轄條款對此類案件無效。
Q · 合約寫好的管轄法院,遇到專屬管轄還算數嗎?
不算。專屬管轄案件合意管轄一律無效
依民事訴訟法第26條,凡屬法律設有專屬管轄之訴訟(如不動產物權、繼承、婚姻、破產等),第24條的合意管轄與第25條的應訴管轄一律不適用。也就是說,合約裡寫「雙方同意由某法院管轄」對這類案件自始無效,就算你已到場言詞辯論也不會讓無管轄權的法院取得管轄權,法院並應依職權調查、裁定移送。
深度解讀
你跟房東簽租約,合約最後一行寫著「如有爭議,雙方同意由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你覺得這句話很安全,以為萬一出事就去台北打官司。但如果這場官司涉及的是不動產(比如你要求確認這間房子的所有權歸屬),台北法院會直接退件,因為不動產訴訟的專屬管轄在房屋所在地法院。你簽的那行字,在專屬管轄面前一文不值。這條的意思極其簡單:法律規定「只能由某個法院管」的案件,你們怎麼約都沒用,就算你應訴了也沒用。專屬管轄是管轄規則裡的鐵律,合意管轄和應訴管轄在它面前全部失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引用本條的判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