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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26 條(合意管轄之限制)

前二條之規定,於本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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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6條規定,凡屬專屬管轄之訴訟,當事人的合意管轄與應訴管轄一律不適用,只能由法定專屬法院審理,合約管轄條款對此類案件無效。

Q · 合約寫好的管轄法院,遇到專屬管轄還算數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26條,凡屬法律設有專屬管轄之訴訟(如不動產物權、繼承、婚姻、破產等),第24條的合意管轄與第25條的應訴管轄一律不適用。也就是說,合約裡寫「雙方同意由某法院管轄」對這類案件自始無效,就算你已到場言詞辯論也不會讓無管轄權的法院取得管轄權,法院並應依職權調查、裁定移送。

白話解讀

你跟房東簽租約,合約最後一行寫著「如有爭議,雙方同意由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你覺得這句話很安全,以為萬一出事就去台北打官司。但如果這場官司涉及的是不動產(比如你要求確認這間房子的所有權歸屬),台北法院會直接退件,因為不動產訴訟的專屬管轄在房屋所在地法院。你簽的那行字,在專屬管轄面前一文不值。這條的意思極其簡單:法律規定「只能由某個法院管」的案件,你們怎麼約都沒用,就算你應訴了也沒用。專屬管轄是管轄規則裡的鐵律,合意管轄和應訴管轄在它面前全部失效。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26條為管轄規則的限制性條款,規定凡法律設有專屬管轄之訴訟,前二條的合意管轄(第24條)與應訴管轄(第25條)均不適用,當事人不得以契約約定或到場應訴變更法定管轄法院。其立法目的在於確保特定類型案件由最適合審理的法院處理,屬不得任意處分的公益性管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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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26條是什麼?

規定專屬管轄案件排除合意管轄與應訴管轄,是管轄規則的限制條款。

Q2合約寫的管轄法院有用嗎?

非專屬管轄案件有效;一旦案件屬專屬管轄,合意管轄條款自始無效。

Q3哪些案件有專屬管轄?

不動產物權、繼承、婚姻、破產等,條文有寫「專屬管轄」者。

Q4我已到庭辯論了,法院還能說沒管轄權嗎?

專屬管轄案件可以,應訴管轄對專屬管轄不生效,法院依職權調查。

Q5告錯法院會怎樣?

法院依第28條裁定移送有管轄權法院,浪費數月程序時間。

Q6專屬管轄和普通管轄差在哪?

普通管轄當事人可合意變更,專屬管轄不可,由法律釘死。

Q7不動產官司一定要在房子所在地告嗎?

涉及物權者是;單純租金等債權請求不適用專屬管轄。

Q8怎麼主張對方告錯管轄法院?

在為本案言詞辯論前向法院聲請依第28條移送,順序很重要。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13条(専属管轄の場合における適用除外)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1조(전속관할에 따른 적용 제외)
🇨🇳 中國民事诉讼法 第34条·第35条(专属管辖优先,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
🇩🇪 德國ZPO § 40 Abs. 2(Unzulässigkeit der Gerichtsstandsvereinbarung bei ausschließlichem Gerichtsstand)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48(limite des clauses attributives de compétence territoriale face aux règles d'ordre public)
🇺🇸 美國FRCP 12(h)(3)(subject-matter jurisdiction 不得由當事人合意創設或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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