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6 條(合意管轄之限制)
前二條之規定,於本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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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6條規定,凡屬專屬管轄之訴訟,當事人的合意管轄與應訴管轄一律不適用,只能由法定專屬法院審理,合約管轄條款對此類案件無效。
Q · 合約寫好的管轄法院,遇到專屬管轄還算數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26條,凡屬法律設有專屬管轄之訴訟(如不動產物權、繼承、婚姻、破產等),第24條的合意管轄與第25條的應訴管轄一律不適用。也就是說,合約裡寫「雙方同意由某法院管轄」對這類案件自始無效,就算你已到場言詞辯論也不會讓無管轄權的法院取得管轄權,法院並應依職權調查、裁定移送。
白話解讀
你跟房東簽租約,合約最後一行寫著「如有爭議,雙方同意由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你覺得這句話很安全,以為萬一出事就去台北打官司。但如果這場官司涉及的是不動產(比如你要求確認這間房子的所有權歸屬),台北法院會直接退件,因為不動產訴訟的專屬管轄在房屋所在地法院。你簽的那行字,在專屬管轄面前一文不值。這條的意思極其簡單:法律規定「只能由某個法院管」的案件,你們怎麼約都沒用,就算你應訴了也沒用。專屬管轄是管轄規則裡的鐵律,合意管轄和應訴管轄在它面前全部失效。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26條為管轄規則的限制性條款,規定凡法律設有專屬管轄之訴訟,前二條的合意管轄(第24條)與應訴管轄(第25條)均不適用,當事人不得以契約約定或到場應訴變更法定管轄法院。其立法目的在於確保特定類型案件由最適合審理的法院處理,屬不得任意處分的公益性管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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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26條是什麼?▾
規定專屬管轄案件排除合意管轄與應訴管轄,是管轄規則的限制條款。
Q2合約寫的管轄法院有用嗎?▾
非專屬管轄案件有效;一旦案件屬專屬管轄,合意管轄條款自始無效。
Q3哪些案件有專屬管轄?▾
不動產物權、繼承、婚姻、破產等,條文有寫「專屬管轄」者。
Q4我已到庭辯論了,法院還能說沒管轄權嗎?▾
專屬管轄案件可以,應訴管轄對專屬管轄不生效,法院依職權調查。
Q5告錯法院會怎樣?▾
法院依第28條裁定移送有管轄權法院,浪費數月程序時間。
Q6專屬管轄和普通管轄差在哪?▾
普通管轄當事人可合意變更,專屬管轄不可,由法律釘死。
Q7不動產官司一定要在房子所在地告嗎?▾
涉及物權者是;單純租金等債權請求不適用專屬管轄。
Q8怎麼主張對方告錯管轄法院?▾
在為本案言詞辯論前向法院聲請依第28條移送,順序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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