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52 條(廢棄原判決(二)-將事件移送於管轄法院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但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 因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事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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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
將錯就錯
Exc違背『專屬管轄』(10 1)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公益性,較攸關當事人權益
廢棄原判決
II 因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事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廢棄原判決
移送於管轄法院
*
第三審481準用452,移送一審還是二審?
🥣實務、吳從周師:
478 2第三審發回二審,再452 2移送專屬管轄地方法院(符合法條文義解釋、476 1第三審以第二審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之精神)
🔵姜師:
批評上開模式迂迴,立法論上,宜直接移送該專屬管轄地方法院
*
481準用452:
「第三審法院」得以第二審法院「無專屬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並➡️移送於管轄法院
xinru030992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但書:專屬管轄錯誤
azulouob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481第三審準用452
ethanlawyer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違背專屬管轄可依此提起第三審上訴,廢棄第一審及第二審之判決,移送其管轄法院。(102律)
yoping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如有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仍應廢棄判決,將該事件移送於有專屬管轄權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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