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64 條(第三審上訴之特別要件)
對於第二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三審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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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64 條規定,對第二審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第三審,但須通過上訴利益、強制律師代理與違背法令等門檻。
Q · 二審輸了,一定可以上訴第三審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464 條,對第二審終局判決原則上得上訴第三審,但「除別有規定外」這句話埋了多道門檻:財產權訴訟上訴利益須逾門檻(第 466 條本文 100 萬元,現經司法院公告提高為 150 萬元)、須強制委任律師(第 466-1 條)、上訴理由限於原判決違背法令(第 467 條),小額訴訟更採二審終結。能否進入第三審,取決於是否通過這些過濾器。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案子打輸了就上訴到底」,但第三審的大門不是隨便能進的。這條用一句話告訴你一個冷酷的事實:二審判決後「除別有規定外」才能上訴第三審。後面那些「別有規定」就是一道又一道門檻:上訴利益要超過 100 萬(第 466 條)、要強制委任律師(第 466-1 條)、上訴理由只能是「違背法令」(第 467 條)。這條就像機場登機口的第一道查驗,它告訴你第三審不是審事實的地方,而是審法律適用的終審法庭。能不能上到最高法院,不是你想不想,而是你有沒有通過這一連串過濾器。懂這條的人會在一、二審就用盡全力,不懂的人還在幻想「反正有三審可以救」。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464 條為第三審上訴的原則性規範,明定當事人對第二審終局判決,於「除別有規定外」的前提下,得向管轄第三審之法院(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本條僅確立救濟管道的存在,真正的准許要件與限制由後續條文以特別規定設定,故第三審本質上是受嚴格過濾的法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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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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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二審判決後一定能上訴第三審嗎?▾
不一定。第 464 條雖規定原則得上訴,但須通過上訴利益、違背法令事由、強制律師代理等門檻,多數案件其實在二審即告確定。
Q2第三審是哪個法院?▾
民事第三審由最高法院管轄,性質為法律審,只審查二審判決有無違背法令。
Q3上訴第三審有金額限制嗎?▾
財產權訴訟有。第 466 條本文定為 100 萬元,現經司法院公告提高為 150 萬元,上訴利益未逾此額者不得上訴。
Q4第三審需要請律師嗎?▾
需要。第 466-1 條採律師強制代理,當事人原則上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否則上訴不合法。
Q5第三審會重新傳喚證人嗎?▾
不會。第三審是法律審,不認定事實、不調查新證據、不傳喚證人,事實認定以二審為終局。
Q6小額訴訟可以上訴第三審嗎?▾
不行。第 436-30 條規定小額訴訟(10 萬元以下)採二審終結,屬第 464 條「別有規定」的情形。
Q7上訴第三審的期間多久?▾
為二審判決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第 481 條準用第 440 條),逾期上訴權消滅,無法補救。
Q8什麼是「除別有規定外」?▾
指第 465 至 467 條、第 466-1 條、第 436-30 條及家事事件法等對第三審上訴設下的限制,是真正決定能否上訴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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