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第二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三審之法院。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64 條規定,對第二審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第三審,但須通過上訴利益、強制律師代理與違背法令等門檻。
Q · 二審輸了,一定可以上訴第三審嗎?
不一定,第三審設有門檻
依民事訴訟法第 464 條,對第二審終局判決原則上得上訴第三審,但「除別有規定外」這句話埋了多道門檻:財產權訴訟上訴利益須逾門檻(第 466 條本文 100 萬元,現經司法院公告提高為 150 萬元)、須強制委任律師(第 466-1 條)、上訴理由限於原判決違背法令(第 467 條),小額訴訟更採二審終結。能否進入第三審,取決於是否通過這些過濾器。
很多人以為「案子打輸了就上訴到底」,但第三審的大門不是隨便能進的。這條用一句話告訴你一個冷酷的事實:二審判決後「除別有規定外」才能上訴第三審。後面那些「別有規定」就是一道又一道門檻:上訴利益要超過 100 萬(第 466 條)、要強制委任律師(第 466-1 條)、上訴理由只能是「違背法令」(第 467 條)。這條就像機場登機口的第一道查驗,它告訴你第三審不是審事實的地方,而是審法律適用的終審法庭。能不能上到最高法院,不是你想不想,而是你有沒有通過這一連串過濾器。懂這條的人會在一、二審就用盡全力,不懂的人還在幻想「反正有三審可以救」。
民事訴訟法第 464 條為第三審上訴的原則性規範,明定當事人對第二審終局判決,於「除別有規定外」的前提下,得向管轄第三審之法院(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本條僅確立救濟管道的存在,真正的准許要件與限制由後續條文以特別規定設定,故第三審本質上是受嚴格過濾的法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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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民事訴訟三級三審是原則,但第三審設了重重門檻:財產權訴訟上訴利益須逾門檻(第 466 條),上訴理由必須是二審判決違背法令(第 467 條),還要強制委任律師(第 466-1 條)。此外小額訴訟採二審終結,某些家事事件也有特別規定。台灣超過一半的民事案件其實在二審就確定了。
不會。第三審是法律審,只審二審判決有沒有違背法令,不重新認定事實、不傳喚證人、不調查新證據。你在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沒提出的證據,到第三審就永遠失去機會,這就是為什麼二審是最後決戰。
不一定。第 464 條只是原則,須通過上訴利益、違背法令事由、強制律師代理等門檻,多數案件在二審即確定。
第三審是純法律審,由最高法院審查二審判決有無違背法令,不認定事實、不調查新證據。
指第 465-467 條、第 466-1 條、第 436-30 條及家事事件法等對第三審設下的限制,是真正決定能否上訴的條款。
指就訴訟標的全部或一部為終結該審級的裁判,第三審以第二審的終局判決為上訴客體。
門檻自評 → 委任律師 → 20 日內向原二審法院提上訴狀 → 提出上訴理由書具體指摘違背法令 → 繳裁判費。
二審判決送達後 20 日的不變期間(第 481 條準用第 440 條),逾期上訴權消滅無法補救。
依請求金額按比例計算第三審裁判費,另須負擔律師強制代理費用。
在上訴理由書具體指摘原判決違背哪一條法令或判例(第 467、468、469 條),泛稱不服不算。
第二審是事實+法律審可重新認定事實;第三審是純法律審只審違背法令,且有金額與律師門檻。
第 466 條本文寫 100 萬,但司法院依同條第 3 項以命令提高為 150 萬,現行實務以 150 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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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但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時或知悉時起算。 再審之訴,如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前項規定,於以訴訟代理不合法為再審之理由者,不適用之。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對於第二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三審之法院。
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但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時或知悉時起算。 再審之訴,如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前項規定,於以訴訟代理不合法為再審之理由者,不適用之。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對於第二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三審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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