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67 條(不得上訴之規定-非以原判決違法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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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67條規定,上訴第三審必須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最高法院為法律審,不重新調查證據與認定事實。
Q · 二審輸了,上訴三審可以重新審證據嗎?
不行,三審只審法律適用對不對
依民事訴訟法第467條,上訴第三審法院必須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最高法院是法律審,只審查二審判決有沒有適用法律錯誤,不會重新調查證據、傳喚證人或認定事實,事實版本在二審結束時就被鎖定。因此三審書狀要具體指出二審判決違反哪條法律、錯在哪、如何影響判決結果(第471條),否則會在程序審查階段就被駁回。
深度解讀
「我要上訴到底!」這句話背後藏著一個大部分人都不知道的事實:到了最高法院(第三審),你根本不能「重新打官司」。最高法院的法官不會重新看你的證據、不會重新聽你的證人、不會重新判斷誰說的是真話。他們只盯著一件事:二審法官有沒有用錯法律?違背法令是什麼?下一條(第468條)會告訴你:判決沒有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注意:不是「事實認定錯誤」,是「法律解釋錯誤」。這個門檻高得嚇人。很多資深律師直言,三審的案件有相當比例在書狀程序審查這關就被駁回。你以為在打最後一戰,但可能連戰場都沒進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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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