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71 條(補提書狀於第二審法院之處置)
- 1.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 2.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前項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於原第二審法院。
- 3.第二審法院送交訴訟卷宗於第三審法院,應於收到答辯狀或前項期間已滿後為之。
- 4.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第一項之期間自判決送達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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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71條規定第三審上訴未表明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逾期不補正逕予裁定駁回。
Q · 第三審上訴沒在 20 天內補理由書會怎樣?
依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一項,提起第三審上訴後二十日內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原第二審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直接以裁定駁回。與一般程序不同,第三審不寄發補正通知。若判決宣示後、送達前即提起上訴,二十日期間自判決送達日起算(第四項)。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白話解讀
一般的法律程序,如果你忘了寫什麼,法院會給你一張補正通知,讓你補。但這條打破了這個規則。你提起第三審上訴的那一刻起,20 天的倒數計時就開始了。如果你只交上訴狀但沒寫上訴理由書,法院不會寄通知提醒你,不會打電話問你,不會給你任何善意的第二次機會。期限到了,一紙裁定把你的上訴駁回。這條叫「毋庸命其補正」,五個字寫下了民事訴訟法裡最冷硬的規則之一。最殘酷的是判決送達前就提起上訴的情況:20 天不是從遞狀日起算,而是從判決送達日起算。絕大多數不靠律師自己打官司的當事人,在這條規則上翻船。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71條規範第三審上訴理由書的提出期限與失權效果:未於上訴狀表明理由者,須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逾期未提無補正機會,逕遭裁定駁回;同時規定被上訴人答辯期間與卷宗送交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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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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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471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第三審上訴未在上訴狀表明理由時,須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逾期不補正直接裁定駁回。
Q2上訴理由書要在幾天內提出?▾
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判決宣示後送達前就上訴者,二十日自判決送達日起算。
Q3沒補理由書法院會通知我嗎?▾
不會。本條明文「毋庸命其補正」,第三審刻意取消補正通知,逾期即裁定駁回。
Q4被上訴人答辯期限多久?▾
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於原第二審法院。
Q5上訴狀和上訴理由書是同一份嗎?▾
不是。上訴狀是聲明要上訴,理由書是論述為何上訴;可先遞上訴狀卡時效,但二十日內須補理由書。
Q620 天從哪一天起算?▾
原則從提起上訴當日起算;判決宣示後送達前即上訴者,自判決送達日起算(第四項)。
Q7過期被駁回還能救嗎?▾
幾乎不能補理由,僅能對駁回裁定提抗告主張裁定本身違法,或以不可抗力聲請回復原狀,門檻極高。
Q8第三審一定要請律師嗎?▾
是。第三審採律師強制代理(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與本條嚴格時效互為配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上訴狀 | 上訴理由書 |
|---|---|---|
| 文件性質 | 聲明『我要上訴』 | 論述『為何上訴、原判決哪裡違法』 |
| 提出期限 | 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提起上訴 | 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第471條) |
| 未提出效果 | 未上訴即判決確定 | 毋庸命補正,逕裁定駁回 |
| 可否合併 | 可於上訴狀內一併表明理由 | 上訴狀已表明理由者免另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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