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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71補提書狀於第二審法院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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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2. 2.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前項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於原第二審法院。
  3. 3.第二審法院送交訴訟卷宗於第三審法院,應於收到答辯狀或前項期間已滿後為之。
  4. 4.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第一項之期間自判決送達後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71條規定第三審上訴未表明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逾期不補正逕予裁定駁回。

Q · 第三審上訴沒在 20 天內補理由書會怎樣?

上訴直接被裁定駁回,法院不會先通知補正。

依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一項,提起第三審上訴後二十日內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原第二審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直接以裁定駁回。與一般程序不同,第三審不寄發補正通知。若判決宣示後、送達前即提起上訴,二十日期間自判決送達日起算(第四項)。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白話解讀

一般的法律程序,如果你忘了寫什麼,法院會給你一張補正通知,讓你補。但這條打破了這個規則。你提起第三審上訴的那一刻起,20 天的倒數計時就開始了。如果你只交上訴狀但沒寫上訴理由書,法院不會寄通知提醒你,不會打電話問你,不會給你任何善意的第二次機會。期限到了,一紙裁定把你的上訴駁回。這條叫「毋庸命其補正」,五個字寫下了民事訴訟法裡最冷硬的規則之一。最殘酷的是判決送達前就提起上訴的情況:20 天不是從遞狀日起算,而是從判決送達日起算。絕大多數不靠律師自己打官司的當事人,在這條規則上翻船。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71條規範第三審上訴理由書的提出期限與失權效果:未於上訴狀表明理由者,須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逾期未提無補正機會,逕遭裁定駁回;同時規定被上訴人答辯期間與卷宗送交時點。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上訴狀跟理由書可以一起交嗎?一定要分開嗎?

可以一起交。實務上常見做法是上訴狀直接寫明理由,或附理由書一併遞出,這樣最保險。分開交只是卡時效的緩兵之計,讓你有時間好好寫理由。本條第一項的二十日期限,就是為分開遞件的人設計的。內行人提示:如果有把握一次寫好,一起交反而展現專業,承審法官和對方律師對案件的評價都會不同。

Q2如果我過期沒補理由書,有救嗎?

幾乎沒救。本條明文寫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駁回裁定下來後,你只能對駁回裁定提抗告,但理由只能主張裁定本身違法,不能再補交上訴理由。內行人提示:唯一可能的逆轉是主張天災、重病、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如期提出,依民事訴訟法第164條聲請回復原狀,但舉證責任在你,門檻極高。

Q3第三審上訴沒在二十天內補理由書會怎樣?

上訴會直接被裁定駁回,法院不會先寄補正通知。第三審是法律審,刻意取消了一般程序的補正善意,逾期即由原第二審法院裁定駁回,自行訴訟者最常在這關翻船。建議委任第三審律師並在遞狀時一併備妥理由書。

Q4第三審上訴理由書沒交怎麼辦?

毋庸命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直接裁定駁回,法院不會先通知,逾期幾乎無救濟。

Q5民事訴訟法471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第三審上訴理由書的二十日補提期限與失權效果,以及被上訴人答辯與卷宗送交時點。

Q6什麼叫毋庸命其補正?

法院對逾期未補理由書者不再寄發補正通知,逕予裁定駁回的失權設計,是第三審法律審的高門檻表現。

Q7上訴狀和上訴理由書差在哪?

上訴狀是聲明要上訴,理由書是論述原判決違背哪條法令;可先遞上訴狀卡時效,再於二十日內補理由書。

Q8第三審上訴理由書怎麼寫才有效?

須具體指明原判決違背的法令與事實依據(民訴469、469-1),泛稱判決不公不算合法理由。

Q920 天從哪一天開始算?

原則從提起上訴日起算;若判決送達前就上訴,二十日自判決送達日起算(第四項)。

Q10第三審上訴要花多少錢?

第三審律師強制代理,律師費通常數十萬起;裁判費依上訴利益金額按級距計算。

Q11怎麼證明自己有不可抗力沒能如期補正?

須提出天災、重病、住院等具體證據,依民訴164條聲請回復原狀,舉證責任在己方門檻極高。

Q12上訴狀已寫理由還要再交理由書嗎?

不用。上訴狀內已表明上訴理由者即符合要件,免另提理由書,這也是最保險的做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上訴狀上訴理由書
文件性質聲明『我要上訴』論述『為何上訴、原判決哪裡違法』
提出期限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提起上訴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第471條)
未提出效果未上訴即判決確定毋庸命補正,逕裁定駁回
可否合併可於上訴狀內一併表明理由上訴狀已表明理由者免另提

上訴狀

文件性質
聲明『我要上訴』
提出期限
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提起上訴
未提出效果
未上訴即判決確定
可否合併
可於上訴狀內一併表明理由

上訴理由書

文件性質
論述『為何上訴、原判決哪裡違法』
提出期限
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第471條)
未提出效果
毋庸命補正,逕裁定駁回
可否合併
上訴狀已表明理由者免另提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315条・民事訴訟規則第194条(上告理由書の提出期限)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427조(상고이유서 제출기간 20일)
德國ZPO § 551(Revisionsbegründung/上告理由書提出期限)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978(mémoire en demande/上告理由書提出期限)
美國Federal Rules of Appellate Procedure Rule 31(appellant's brief filing deadlin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5

(0190913 制定)

關於再審之訴之判決,於第三人在起訴前,以善意取得之權利無影響。

(0231219 制定)

第三審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不在此限。

(0570109 全文修正)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十五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   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前項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於原第二審法院。   第二審法院送交訴訟卷宗於第三審法院,應於收到答辯狀或前項期間已滿後為之。

(0730608 修正)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前項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於原第二審法院。   第二審法院送交訴訟卷宗於第三審法院,應於收到答辯狀或前項期間已滿後為之。

立法理由一、當事人為拖延訴訟,恆濫行上訴,既不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不於提起上訴後十五日內提出理由書,坐等第三審以其上訴為不合程式,以裁定駁回,致訴訟不能迅速終結,於他造權益之保護,自嫌未周,爰刪除本條第一項末句「法院」二字,並於該句之下增列「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以杜其弊。(參考日本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   二、為使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有餘裕撰擬上訴理由書以保護其正當權益,爰將現行條文「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十五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修正為「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庶不致因時日過短,致遭駁回。   三、第二項、第三項不修正。

(0880115 修正)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前項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於原第二審法院。   第二審法院送交訴訟卷宗於第三審法院,應於收到答辯狀或前項期間已滿後為之。   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第一項之期間自判決送達後起算。

立法理由一、第一、二、三項不修正。   二、判決送達前之上訴,既尚未收受第二審法院判決書,尚無從獲悉判決內容以表明上訴理由,爰增設第四項。

(0190913 制定)

關於再審之訴之判決,於第三人在起訴前,以善意取得之權利無影響。

(0231219 制定)

第三審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不在此限。

(0570109 全文修正)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十五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   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前項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於原第二審法院。   第二審法院送交訴訟卷宗於第三審法院,應於收到答辯狀或前項期間已滿後為之。

(0730608 修正)

一、當事人為拖延訴訟,恆濫行上訴,既不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不於提起上訴後十五日內提出理由書,坐等第三審以其上訴為不合程式,以裁定駁回,致訴訟不能迅速終結,於他造權益之保護,自嫌未周,爰刪除本條第一項末句「法院」二字,並於該句之下增列「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以杜其弊。(參考日本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   二、為使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有餘裕撰擬上訴理由書以保護其正當權益,爰將現行條文「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十五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修正為「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庶不致因時日過短,致遭駁回。   三、第二項、第三項不修正。

(0880115 修正)

一、第一、二、三項不修正。   二、判決送達前之上訴,既尚未收受第二審法院判決書,尚無從獲悉判決內容以表明上訴理由,爰增設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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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71 條規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7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