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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71 條(補提書狀於第二審法院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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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2. 2.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前項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於原第二審法院。
  3. 3.第二審法院送交訴訟卷宗於第三審法院,應於收到答辯狀或前項期間已滿後為之。
  4. 4.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第一項之期間自判決送達後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71條規定第三審上訴未表明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逾期不補正逕予裁定駁回。

Q · 第三審上訴沒在 20 天內補理由書會怎樣?

上訴直接被裁定駁回,法院不會先通知補正。

依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一項,提起第三審上訴後二十日內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原第二審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直接以裁定駁回。與一般程序不同,第三審不寄發補正通知。若判決宣示後、送達前即提起上訴,二十日期間自判決送達日起算(第四項)。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深度解讀

一般的法律程序,如果你忘了寫什麼,法院會給你一張補正通知,讓你補。但這條打破了這個規則。你提起第三審上訴的那一刻起,20 天的倒數計時就開始了。如果你只交上訴狀但沒寫上訴理由書,法院不會寄通知提醒你,不會打電話問你,不會給你任何善意的第二次機會。期限到了,一紙裁定把你的上訴駁回。這條叫「毋庸命其補正」,五個字寫下了民事訴訟法裡最冷硬的規則之一。最殘酷的是判決送達前就提起上訴的情況:20 天不是從遞狀日起算,而是從判決送達日起算。絕大多數不靠律師自己打官司的當事人,在這條規則上翻船。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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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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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71 條規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7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