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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72 條(上訴理由書狀等之提出(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上訴人在第三審未判決前,得提出答辯狀及其追加書狀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亦得提出上訴理由追加書狀。
  2. 第三審法院以認為有必要時為限,得將前項書狀送達於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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