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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472 條(上訴理由書狀等之提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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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上訴人在第三審未判決前,得提出答辯狀及其追加書狀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亦得提出上訴理由追加書狀。
  2. 2.第三審法院以認為有必要時為限,得將前項書狀送達於他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72 條規定第三審判決前,雙方均得持續提出追加書狀,但法院認為必要時才送達他造。

Q · 打到最高法院後還能再補書狀嗎?

可以,判決前都能持續遞交書狀補強

依民事訴訟法第 472 條,第三審判決作成前,被上訴人得提出答辯狀及追加書狀,上訴人得提出上訴理由追加書狀,且不限次數。但第二項規定法院「認為有必要時」才將書狀送達他造,意味你補充的論點可能直接進法官檔案而對方不知情,反之亦然。

深度解讀

打到第三審(最高法院)的案件,跟電視劇演的完全不同。這裡幾乎不開庭,沒有律師慷慨陳詞的戲劇場面,全部是紙上戰爭。471 條規定你必須在提起上訴後 20 天內交出上訴理由書,遲了就被駁回。但這條給了一個隱藏的第二次機會:在最高法院判決之前,你還可以繼續提出追加書狀,補論點、補反駁、補最新的判決見解。被上訴人也一樣,可以持續補充答辯。這是最高法院的書狀彈藥規則。真正的關鍵在第二項:法院「認為有必要時」才會把這些追加書狀送給對方。意思是,你寫的補充論點可能直接進到法官的檔案裡,對方根本不知道你寫了什麼,反過來也一樣。這條看起來像程序小規定,實際上它改變了第三審的整個攻防邏輯:不是雙方對話,是各自對法官單向輸送。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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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72 條規定:「被上訴人在第三審未判決前,得提出答辯狀及其追加書狀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亦得提出上訴理由追加書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7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