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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19 條(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2.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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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Exc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II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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