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51 條(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之送達及就審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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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51條規定,訴狀送達被告至開庭至少應有十日就審期間,曾行準備程序者五日,急迫情形除外。
Q · 法院五天後就開庭,但訴狀今天才收到,這合理嗎?
通常不合理,就審期間至少要十日
依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2項,訴狀與開庭通知一併送達被告後,距言詞辯論期日至少要有十日的就審期間;曾行準備程序的事件才縮短為五日。若期間不足又無急迫情形,被告可書面聲請另定期日,或於開庭當場提出異議要求記明筆錄。直接缺席則可能被一造辯論判決而敗訴。
深度解讀
法院通知你下週二開庭,但你今天週五才收到訴狀。你翻遍六法全書想找出「這合理嗎」的依據,答案就在這條。法律規定,法院把訴狀和開庭通知一起寄給被告的時候,從送達到開庭之間,至少要留十天讓你準備。這十天叫「就審期間」,是法律硬性保障你的備戰時間。法院不能壓縮它,除非有急迫情形。而且如果案件已經走過準備程序(法官先開過一次整理爭點的會議),因為你已經知道對方要告什麼、爭點在哪,就審期間可以縮短為五天。反過來說,如果法院連十天都沒給你就開庭,你在庭上可以當場異議,要求法院另定期日。不知道這條的人,通常就硬著頭皮上場,毫無準備地被對方律師輾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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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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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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