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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51 條(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之送達及就審期間)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併送達被告
  2. 前項送達,距言詞辯論之期日,至少應有十日為就審期間。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3. 曾行準備程序之事件,前項就審期間至少應有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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