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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251 條(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之送達及就審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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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
  2. 2.前項送達,距言詞辯論之期日,至少應有十日為就審期間。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3. 3.曾行準備程序之事件,前項就審期間至少應有五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51條規定,訴狀送達被告至開庭至少應有十日就審期間,曾行準備程序者五日,急迫情形除外。

Q · 法院五天後就開庭,但訴狀今天才收到,這合理嗎?

通常不合理,就審期間至少要十日

依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2項,訴狀與開庭通知一併送達被告後,距言詞辯論期日至少要有十日的就審期間;曾行準備程序的事件才縮短為五日。若期間不足又無急迫情形,被告可書面聲請另定期日,或於開庭當場提出異議要求記明筆錄。直接缺席則可能被一造辯論判決而敗訴。

深度解讀

法院通知你下週二開庭,但你今天週五才收到訴狀。你翻遍六法全書想找出「這合理嗎」的依據,答案就在這條。法律規定,法院把訴狀和開庭通知一起寄給被告的時候,從送達到開庭之間,至少要留十天讓你準備。這十天叫「就審期間」,是法律硬性保障你的備戰時間。法院不能壓縮它,除非有急迫情形。而且如果案件已經走過準備程序(法官先開過一次整理爭點的會議),因為你已經知道對方要告什麼、爭點在哪,就審期間可以縮短為五天。反過來說,如果法院連十天都沒給你就開庭,你在庭上可以當場異議,要求法院另定期日。不知道這條的人,通常就硬著頭皮上場,毫無準備地被對方律師輾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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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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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251 條規定:「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前項送達,距言詞辯論之期日,至少應有十日為就審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2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25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