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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251 條(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之送達及就審期間)

  1. 1.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併送達被告
  2. 2.前項送達,距言詞辯論之期日,至少應有十日為就審期間。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3. 3.曾行準備程序之事件,前項就審期間至少應有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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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51條規定,訴狀送達被告至開庭至少應有十日就審期間,曾行準備程序者五日,急迫情形除外。

Q · 法院五天後就開庭,但訴狀今天才收到,這合理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2項,訴狀與開庭通知一併送達被告後,距言詞辯論期日至少要有十日的就審期間;曾行準備程序的事件才縮短為五日。若期間不足又無急迫情形,被告可書面聲請另定期日,或於開庭當場提出異議要求記明筆錄。直接缺席則可能被一造辯論判決而敗訴。

白話解讀

法院通知你下週二開庭,但你今天週五才收到訴狀。你翻遍六法全書想找出「這合理嗎」的依據,答案就在這條。法律規定,法院把訴狀和開庭通知一起寄給被告的時候,從送達到開庭之間,至少要留十天讓你準備。這十天叫「就審期間」,是法律硬性保障你的備戰時間。法院不能壓縮它,除非有急迫情形。而且如果案件已經走過準備程序(法官先開過一次整理爭點的會議),因為你已經知道對方要告什麼、爭點在哪,就審期間可以縮短為五天。反過來說,如果法院連十天都沒給你就開庭,你在庭上可以當場異議,要求法院另定期日。不知道這條的人,通常就硬著頭皮上場,毫無準備地被對方律師輾壓。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251條所稱就審期間,指法院將訴狀與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併送達被告後,至開庭之間至少應保留十日,供被告閱卷、尋找律師及準備答辯之最低期間;曾行準備程序之事件因爭點已釐清而縮短為五日,遇急迫情形得例外不受十日限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就審期間是什麼?

指訴狀送達被告到開庭之間,法律保障被告至少十日的準備時間,曾行準備程序者五日。

Q2就審期間不足可以要求改期嗎?

可以。期間不足十日又無急迫情形時,被告得書面聲請另定期日,引用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2項。

Q3就審期間十天怎麼算?

從訴狀送達生效日起算的日曆天,始日不算入,末日遇假日順延至次日。

Q4準備程序後為什麼縮短為五日?

因準備程序已整理爭點,被告已知對方主張與爭執重點,防禦準備需求降低。

Q5什麼是急迫情形?

如證據即將滅失、有保全必要等具體事由,法院須說明理由才能縮短就審期間。

Q6收到訴狀後第一件事該做什麼?

先看日期,確認送達日到開庭日是否滿十日,再決定是否聲請延期。

Q7缺席不到庭會怎樣?

對方可聲請一造辯論判決,被告在缺席下被判敗訴,比到庭提異議風險高得多。

Q8就審期間規定保障的是誰?

保障被告的防禦權,是程序正義的底線,原告無法靠壓縮期間突襲。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形就審期間依據
一般事件至少十日第251條第2項本文
曾行準備程序之事件至少五日第251條第3項
急迫情形得不受十日限制第251條第2項但書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德國ZPO § 274 Abs. 3(Einlassungsfrist,最短兩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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