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51 條(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之送達及就審期間)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
- 前項送達,距言詞辯論之期日,至少應有十日為就審期間。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 曾行準備程序之事件,前項就審期間至少應有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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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uning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就審期間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