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51 條(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之送達及就審期間)
- 1.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
- 2.前項送達,距言詞辯論之期日,至少應有十日為就審期間。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 3.曾行準備程序之事件,前項就審期間至少應有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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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51條規定,訴狀送達被告至開庭至少應有十日就審期間,曾行準備程序者五日,急迫情形除外。
Q · 法院五天後就開庭,但訴狀今天才收到,這合理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2項,訴狀與開庭通知一併送達被告後,距言詞辯論期日至少要有十日的就審期間;曾行準備程序的事件才縮短為五日。若期間不足又無急迫情形,被告可書面聲請另定期日,或於開庭當場提出異議要求記明筆錄。直接缺席則可能被一造辯論判決而敗訴。
白話解讀
法院通知你下週二開庭,但你今天週五才收到訴狀。你翻遍六法全書想找出「這合理嗎」的依據,答案就在這條。法律規定,法院把訴狀和開庭通知一起寄給被告的時候,從送達到開庭之間,至少要留十天讓你準備。這十天叫「就審期間」,是法律硬性保障你的備戰時間。法院不能壓縮它,除非有急迫情形。而且如果案件已經走過準備程序(法官先開過一次整理爭點的會議),因為你已經知道對方要告什麼、爭點在哪,就審期間可以縮短為五天。反過來說,如果法院連十天都沒給你就開庭,你在庭上可以當場異議,要求法院另定期日。不知道這條的人,通常就硬著頭皮上場,毫無準備地被對方律師輾壓。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251條所稱就審期間,指法院將訴狀與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併送達被告後,至開庭之間至少應保留十日,供被告閱卷、尋找律師及準備答辯之最低期間;曾行準備程序之事件因爭點已釐清而縮短為五日,遇急迫情形得例外不受十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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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就審期間是什麼?▾
指訴狀送達被告到開庭之間,法律保障被告至少十日的準備時間,曾行準備程序者五日。
Q2就審期間不足可以要求改期嗎?▾
可以。期間不足十日又無急迫情形時,被告得書面聲請另定期日,引用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2項。
Q3就審期間十天怎麼算?▾
從訴狀送達生效日起算的日曆天,始日不算入,末日遇假日順延至次日。
Q4準備程序後為什麼縮短為五日?▾
因準備程序已整理爭點,被告已知對方主張與爭執重點,防禦準備需求降低。
Q5什麼是急迫情形?▾
如證據即將滅失、有保全必要等具體事由,法院須說明理由才能縮短就審期間。
Q6收到訴狀後第一件事該做什麼?▾
先看日期,確認送達日到開庭日是否滿十日,再決定是否聲請延期。
Q7缺席不到庭會怎樣?▾
對方可聲請一造辯論判決,被告在缺席下被判敗訴,比到庭提異議風險高得多。
Q8就審期間規定保障的是誰?▾
保障被告的防禦權,是程序正義的底線,原告無法靠壓縮期間突襲。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形 | 就審期間 | 依據 |
|---|---|---|
| 一般事件 | 至少十日 | 第251條第2項本文 |
| 曾行準備程序之事件 | 至少五日 | 第251條第3項 |
| 急迫情形 | 得不受十日限制 | 第251條第2項但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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