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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252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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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應記載到場之日、時及處所。除向律師為送達者外,並應記載不到場時之法定效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應記載到場之日、時、處所及不到場之法定效果,向律師送達者免記載後者。

Q · 開庭通知書沒寫不到場會怎樣,缺席被判輸能翻盤嗎?

有機會,通知書漏載法定效果屬程序瑕疵

依民事訴訟法第252條,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除須記載開庭之日、時、處所外,還必須記載不到場的法定效果。若通知書漏載這項(且非透過律師送達),即構成程序瑕疵,缺席被判一造辯論敗訴的一方可據此主張程序違法,作為上訴或再審理由。實務關鍵是聲請閱卷,調出通知書與送達回證查證是否確實漏載。

白話解讀

一封法院寄來的信拆開,你滿頭霧水,裡面寫了日期、地點,然後呢?關鍵在最後幾行小字:「不到場時之法定效果」。這幾行字告訴你,如果你那天沒去法院會發生什麼事。可能是法院直接依對方的主張判決(一造辯論判決),也可能是視為你放棄某些權利。很多人收到法院通知書,看完日期地點就放到一邊,完全沒注意到這段話。結果缺席開庭,被判了才急著說「我不知道會這樣」。法律規定通知書必須記載這個後果,就是為了防止這種狀況。但有一個例外:如果送達對象是律師,可以不寫這段,因為法律推定律師本來就知道不到場的後果。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252條為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的記載要件規定,要求通知書必須載明到場之日、時及處所三項基本資訊,並記載當事人不到場時之法定效果;但向律師為送達者,因法律推定律師已知後果,得免記載不到場效果一項。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通知書上沒寫不到場會怎樣,我缺席被判輸了能翻盤嗎?

有機會。若通知書未記載不到場的法定效果(且你不是透過律師收到的),即構成程序瑕疵,可依民事訴訟法第386條第1款異議,或於上訴時主張程序違法。關鍵在向法院聲請閱卷,調出通知書與送達回證查證是否漏載。

Q2我的律師收到通知書但忘記告訴我,算誰的責任?

法院送達合法。律師收到通知書等於你收到(民訴第132條),向律師送達的通知書依法亦得免記載不到場效果。你與律師間屬委任契約責任,可依民法第544條向律師求償其疏忽造成的損害。

Q3通知書要記載哪三項基本資訊?

依民事訴訟法第252條,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應記載到場之日、到場之時及到場之處所三項;非向律師送達者,並應記載不到場之法定效果。

Q4開庭通知書要寫什麼?

依民訴252條,須載到場日、時、處所,非律師送達者並須記載不到場之法定效果。

Q5不到場時之法定效果是什麼?

指當事人缺席時的不利後果,主要是可被一造辯論判決,或視為捨棄部分程序權利。

Q6一造辯論判決是什麼?

一方缺席時,法院依到場一方聲請僅就其辯論而為的判決(民訴385條)。

Q7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是什麼?

法院通知當事人於特定日時、處所到庭進行言詞辯論的法律文件。

Q8開庭通知書漏載後果怎麼救濟?

保全通知書影本,於上訴主張程序違法,或依民訴386條第1款異議聲請再審。

Q9怎麼確認通知書是否合法送達且記載完整?

向書記官查送達回證,並核對通知書三要素是否齊全。

Q10缺席被一造辯論判決後怎麼辦?

先閱卷調通知書與送達回證查瑕疵,再依結果決定上訴或再審。

Q11怎麼聲請閱卷調通知書與送達回證?

向承辦法院聲請閱覽卷宗,影印通知書副本與送達回證作為證據。

Q12一般當事人 vs 律師送達的通知書記載差在哪?

兩者都須載日時處所;但向律師送達者得免記載不到場之法定效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AspectGeneral partyService on lawyer
記載到場日、時、處所必須記載必須記載
記載不到場之法定效果必須記載得免記載
漏載後的救濟空間可主張程序瑕疵翻案推定已知,難以漏載為由翻案

General party

記載到場日、時、處所
必須記載
記載不到場之法定效果
必須記載
漏載後的救濟空間
可主張程序瑕疵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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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記載
記載不到場之法定效果
得免記載
漏載後的救濟空間
推定已知,難以漏載為由翻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94条(期日の呼出し)
德國ZPO § 215(Belehrung über die Folgen des Ausbleibens / 不到場後果之告知)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訴之撤回,以書狀為之,但在言詞辯論時,得以言詞為之。   在言詞辯論時,以言詞為撤回者,應記明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繕本送達。

(0231219 制定)

言詞辯論期日之傳票,除記載到場之日、時及處所外,並應記載不到場時之法定效果。但向律師為送達者,不在此限。

(0570109 全文修正)

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除記載到場之日、時及處所外,並應記載不到場時之法定效果。但向律師為送達者,不在此限。

(0890115 修正)

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應記載到場之日、時及處所。除向律師為送達者外,並應記載不到場時之法定效果。

立法理由本條原規定語意不甚清晰,易生誤會,茲修正為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中,向律師為送達者,僅無須記載不到場時之法定效果,其餘仍須記載。

(0190913 制定)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訴之撤回,以書狀為之,但在言詞辯論時,得以言詞為之。   在言詞辯論時,以言詞為撤回者,應記明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繕本送達。

(0231219 制定)

言詞辯論期日之傳票,除記載到場之日、時及處所外,並應記載不到場時之法定效果。但向律師為送達者,不在此限。

(0570109 全文修正)

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除記載到場之日、時及處所外,並應記載不到場時之法定效果。但向律師為送達者,不在此限。

(0890115 修正)

本條原規定語意不甚清晰,易生誤會,茲修正為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中,向律師為送達者,僅無須記載不到場時之法定效果,其餘仍須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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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252 條規定:「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應記載到場之日、時及處所。除向律師為送達者外,並應記載不到場時之法定效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25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