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52 條(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之記載)
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應記載到場之日、時及處所。除向律師為送達者外,並應記載不到場時之法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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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應記載到場之日、時、處所及不到場之法定效果,向律師送達者免記載後者。
Q · 開庭通知書沒寫不到場會怎樣,缺席被判輸能翻盤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252條,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除須記載開庭之日、時、處所外,還必須記載不到場的法定效果。若通知書漏載這項(且非透過律師送達),即構成程序瑕疵,缺席被判一造辯論敗訴的一方可據此主張程序違法,作為上訴或再審理由。實務關鍵是聲請閱卷,調出通知書與送達回證查證是否確實漏載。
白話解讀
一封法院寄來的信拆開,你滿頭霧水,裡面寫了日期、地點,然後呢?關鍵在最後幾行小字:「不到場時之法定效果」。這幾行字告訴你,如果你那天沒去法院會發生什麼事。可能是法院直接依對方的主張判決(一造辯論判決),也可能是視為你放棄某些權利。很多人收到法院通知書,看完日期地點就放到一邊,完全沒注意到這段話。結果缺席開庭,被判了才急著說「我不知道會這樣」。法律規定通知書必須記載這個後果,就是為了防止這種狀況。但有一個例外:如果送達對象是律師,可以不寫這段,因為法律推定律師本來就知道不到場的後果。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252條為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的記載要件規定,要求通知書必須載明到場之日、時及處所三項基本資訊,並記載當事人不到場時之法定效果;但向律師為送達者,因法律推定律師已知後果,得免記載不到場效果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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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開庭通知書一定要寫不到場的後果嗎?▾
是。除向律師送達外,依民訴252條通知書必須記載不到場的法定效果。
Q2通知書漏寫不到場效果,缺席被判輸能翻盤嗎?▾
有機會。漏載且非律師送達構成程序瑕疵,可作上訴或再審理由。
Q3為什麼律師收到的通知書可以不寫後果?▾
法律推定律師具專業知識、本即知悉不到場後果,故免重複告知。
Q4一造辯論判決是什麼?▾
一方缺席時,法院依到場一方之聲請僅就其辯論而為的判決(民訴385條)。
Q5通知書地址寫錯算程序瑕疵嗎?▾
處所欄不正確可能構成送達程序瑕疵,不只是行政疏失。
Q6怎麼查通知書有沒有漏載法定效果?▾
向法院聲請閱卷,調出通知書副本與送達回證逐項核對。
Q7通知書要記載哪三項基本資訊?▾
到場之日、到場之時、到場之處所。
Q8不到場的法定效果包含哪些?▾
可能被一造辯論判決,或視為對某些程序權利的捨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aspect | general_party | service_on_lawyer |
|---|---|---|
| 記載到場日、時、處所 | 必須記載 | 必須記載 |
| 記載不到場之法定效果 | 必須記載 | 得免記載 |
| 漏載後的救濟空間 | 可主張程序瑕疵翻案 | 推定已知,難以漏載為由翻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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