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52 條(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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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應記載到場之日、時、處所及不到場之法定效果,向律師送達者免記載後者。
Q · 開庭通知書沒寫不到場會怎樣,缺席被判輸能翻盤嗎?
有機會,通知書漏載法定效果屬程序瑕疵
依民事訴訟法第252條,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除須記載開庭之日、時、處所外,還必須記載不到場的法定效果。若通知書漏載這項(且非透過律師送達),即構成程序瑕疵,缺席被判一造辯論敗訴的一方可據此主張程序違法,作為上訴或再審理由。實務關鍵是聲請閱卷,調出通知書與送達回證查證是否確實漏載。
深度解讀
一封法院寄來的信拆開,你滿頭霧水,裡面寫了日期、地點,然後呢?關鍵在最後幾行小字:「不到場時之法定效果」。這幾行字告訴你,如果你那天沒去法院會發生什麼事。可能是法院直接依對方的主張判決(一造辯論判決),也可能是視為你放棄某些權利。很多人收到法院通知書,看完日期地點就放到一邊,完全沒注意到這段話。結果缺席開庭,被判了才急著說「我不知道會這樣」。法律規定通知書必須記載這個後果,就是為了防止這種狀況。但有一個例外:如果送達對象是律師,可以不寫這段,因為法律推定律師本來就知道不到場的後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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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