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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191 條(擬制合意停止)

  1. 1.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2. 2.前項訴訟程序停止間,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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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91 條規定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視為合意停止訴訟,四個月內不續行即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Q · 我跟對方都沒去開庭,案子會怎樣?

依民事訴訟法第 191 條第一項,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停止期間法院認有必要得依職權續行,若兩造仍無正當理由遲誤不到,直接視為撤回,沒有第二次商量空間。關鍵是「無正當理由」與「四個月」兩個要件。

白話解讀

法院排了開庭日,兩造都沒出現,也沒有正當理由。法官不會在法庭上乾等你。法律推定:你們兩個都不想打了。這個推定的名字叫「擬制合意停止」。效果跟你們自己去聲請合意停止一模一樣,四個月的倒數計時立刻啟動。四個月內沒有人聲請續行?視為撤回,案子結束。法院覺得這案子不能就這樣算了?法院可以依職權把你叫回來繼續打。但如果法院叫了你還是不來,第二次缺席就是最後通牒:視為撤回,沒有商量餘地。這條的殺傷力在於它是自動觸發的。你不需要做任何事,只要「不做事」(不到庭),法律就替你做了一個你可能完全不想要的決定。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191 條規範「擬制合意停止」: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時,法律推定雙方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並啟動四個月倒數,期間不續行即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法院於停止期間認有必要者得依職權續行訴訟,當事人再次無正當理由不到者直接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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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開庭那天臨時有事不能去,會怎樣?

如果只有你一方缺席而對方到庭,法院可進行一造辯論判決(民訴 §385),直接判你輸。若兩造都沒到,才適用第191條的擬制合意停止。關鍵是「正當理由」:生病要有診斷證明,出國要有機票或簽證紀錄,提前向法院陳報最安全。內行人提示:委任律師沒到庭也算你缺席,委任狀上的律師就是你的分身。

Q2被視為合意停止後我才發現,還來得及嗎?

看發現的時間。四個月內發現,立刻遞續行訴訟聲請狀,案子可復活;超過四個月視為撤回,案子已死,依第263條同一訴訟標的不能再告同一人。內行人提示:四個月從缺席那個開庭日起算,不是從你收到通知的日期起算。

Q3法院依職權續行後我又沒去會怎樣?

依第191條第二項,法院在停止期間認有必要得依職權續行訴訟,此時若兩造仍無正當理由遲誤不到,直接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沒有再給一次四個月。內行人提示:收到法院的續行通知,代表法院認為案子有審理必要,這是你最後的防禦窗口,這次不到連倒數的緩衝都沒有。

Q4兩造都沒去開庭會怎樣?

依民訴191條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啟動四個月倒數,期間不續行即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Q5擬制合意停止是什麼意思?

不需雙方事先約定,只要兩造無正當理由都沒到庭,法律就推定你們合意停止,效果等同自行聲請合意停止。

Q6擬制合意停止和一造辯論判決差在哪?

一造缺席另一造到庭,對方可聲請一造辯論判決逕判你輸;兩造都缺席才是擬制合意停止走四個月倒數。

Q7什麼算缺席的「正當理由」?

住院、出國、不可抗力等並有書面證明,且事前向法院陳報聲請改期,才不被推定為合意停止。

Q8案子被視為合意停止後怎麼救回來?

在四個月內向原法院遞「聲請續行訴訟狀」,載明案號與續行意旨,不需要對方同意。

Q9四個月期限怎麼算?

從兩造遲誤的那個言詞辯論期日起算,不是從收到通知日起算,到期日當天屆滿。

Q10聲請續行訴訟要花錢嗎?

聲請續行本身不另徵裁判費,只需遞書狀,但原本起訴已繳的裁判費不會退還。

Q11怎麼證明自己缺席有正當理由?

備妥診斷證明、住院證明、出入境紀錄或機票等書面,並儘量在期日前向法院陳報。

Q12民訴191 視為撤回 vs 自行撤回差在哪?

效力相同,都受第263條再訴限制;差別在前者是法律擬制、不需你主動為撤回的意思表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263条(当事者双方が口頭弁論期日に出頭しないときの訴えの取下げの擬制)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68조(양쪽 당사자의 결석으로 인한 소 취하 간주)
🇩🇪 德國ZPO § 251a(Entscheidung bei Säumnis beider Parteien)/ § 251(Ruhen des Verfahrens)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386(péremption d'instance)
🇺🇸 美國Fed. R. Civ. P. 41(b)(involuntary dismissal for failure to prosec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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