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91 條(擬制合意停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 前項訴訟程序停止間,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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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myra050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遲誤準備期日?❌
➡️59年第1次民、刑庭決議
v.s.262言詞撤回
➡️準備期日、言詞辯論期日✔️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