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91 條(擬制合意停止)
- 1.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 2.前項訴訟程序停止間,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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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91 條規定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視為合意停止訴訟,四個月內不續行即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Q · 我跟對方都沒去開庭,案子會怎樣?
依民事訴訟法第 191 條第一項,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停止期間法院認有必要得依職權續行,若兩造仍無正當理由遲誤不到,直接視為撤回,沒有第二次商量空間。關鍵是「無正當理由」與「四個月」兩個要件。
白話解讀
法院排了開庭日,兩造都沒出現,也沒有正當理由。法官不會在法庭上乾等你。法律推定:你們兩個都不想打了。這個推定的名字叫「擬制合意停止」。效果跟你們自己去聲請合意停止一模一樣,四個月的倒數計時立刻啟動。四個月內沒有人聲請續行?視為撤回,案子結束。法院覺得這案子不能就這樣算了?法院可以依職權把你叫回來繼續打。但如果法院叫了你還是不來,第二次缺席就是最後通牒:視為撤回,沒有商量餘地。這條的殺傷力在於它是自動觸發的。你不需要做任何事,只要「不做事」(不到庭),法律就替你做了一個你可能完全不想要的決定。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191 條規範「擬制合意停止」: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時,法律推定雙方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並啟動四個月倒數,期間不續行即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法院於停止期間認有必要者得依職權續行訴訟,當事人再次無正當理由不到者直接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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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兩造都沒去開庭會怎樣?▾
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啟動四個月倒數,期間不續行即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Q2擬制合意停止是什麼意思?▾
不需要雙方事先約定,只要兩造無正當理由都沒到庭,法律就推定你們合意停止訴訟。
Q3被視為合意停止後怎麼救回案子?▾
在四個月內遞「聲請續行訴訟」書狀給原法院即可,不需要對方同意。
Q4四個月從哪一天開始算?▾
從兩造遲誤的那個言詞辯論期日起算,不是從你收到通知的日期起算。
Q5什麼算「正當理由」缺席?▾
住院、出國、不可抗力等並有書面證明,且最好事前向法院陳報聲請改期。
Q6法院依職權續行後又沒去會怎樣?▾
兩造仍無正當理由遲誤不到者,直接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沒有第二次倒數。
Q7視為撤回後還能再告嗎?▾
效力等同自行撤回,依第 263 條同一訴訟標的的再訴會受限制,可能喪失救濟機會。
Q8只有我一方沒到也適用第 191 條嗎?▾
不適用。一造缺席另一造到庭,對方可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兩造都缺席才適用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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