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91 條(擬制合意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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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91 條規定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視為合意停止訴訟,四個月內不續行即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Q · 我跟對方都沒去開庭,案子會怎樣?
視為合意停止,四個月不續行就視為撤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 191 條第一項,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停止期間法院認有必要得依職權續行,若兩造仍無正當理由遲誤不到,直接視為撤回,沒有第二次商量空間。關鍵是「無正當理由」與「四個月」兩個要件。
深度解讀
法院排了開庭日,兩造都沒出現,也沒有正當理由。法官不會在法庭上乾等你。法律推定:你們兩個都不想打了。這個推定的名字叫「擬制合意停止」。效果跟你們自己去聲請合意停止一模一樣,四個月的倒數計時立刻啟動。四個月內沒有人聲請續行?視為撤回,案子結束。法院覺得這案子不能就這樣算了?法院可以依職權把你叫回來繼續打。但如果法院叫了你還是不來,第二次缺席就是最後通牒:視為撤回,沒有商量餘地。這條的殺傷力在於它是自動觸發的。你不需要做任何事,只要「不做事」(不到庭),法律就替你做了一個你可能完全不想要的決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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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