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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191 條(擬制合意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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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2. 2.前項訴訟程序停止間,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91 條規定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視為合意停止訴訟,四個月內不續行即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Q · 我跟對方都沒去開庭,案子會怎樣?

視為合意停止,四個月不續行就視為撤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 191 條第一項,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停止期間法院認有必要得依職權續行,若兩造仍無正當理由遲誤不到,直接視為撤回,沒有第二次商量空間。關鍵是「無正當理由」與「四個月」兩個要件。

深度解讀

法院排了開庭日,兩造都沒出現,也沒有正當理由。法官不會在法庭上乾等你。法律推定:你們兩個都不想打了。這個推定的名字叫「擬制合意停止」。效果跟你們自己去聲請合意停止一模一樣,四個月的倒數計時立刻啟動。四個月內沒有人聲請續行?視為撤回,案子結束。法院覺得這案子不能就這樣算了?法院可以依職權把你叫回來繼續打。但如果法院叫了你還是不來,第二次缺席就是最後通牒:視為撤回,沒有商量餘地。這條的殺傷力在於它是自動觸發的。你不需要做任何事,只要「不做事」(不到庭),法律就替你做了一個你可能完全不想要的決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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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91 條規定:「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9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