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96 條(當事人不到場時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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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證據,於當事人之一造或兩造不到場時,亦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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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96條規定,調查證據於當事人一造或兩造不到場時,法院仍得進行,程序不因缺席而停止。
Q · 開庭那天我到不了,法院會停下來等我嗎?
不會。依民訴296條,你缺席時調查證據照常進行
依民事訴訟法第296條,調查證據於當事人一造或兩造不到場時,法院仍得進行。也就是說,你缺席不會讓程序停擺,對方提出的書證、證人證詞照樣進入卷宗。你失去的不是時間,而是當場質疑、反駁、交叉詰問的機會。真正的補救在第297條:調查結果須經言詞辯論,缺席方可於辯論時表示意見,但事後翻盤的難度遠高於當場反駁。
深度解讀
你因為出差、住院、或單純塞車趕不上開庭,心裡最害怕的一件事是:「法官會不會因為我沒到,就讓對方說什麼都算數?」這條告訴你:法院調查證據的程序不會因為你缺席而停擺,一方或兩方都不到,法官照樣可以進行。這聽起來像壞消息,但它其實是雙面刃。好的一面:你的對手也不能靠不出席來拖延證據調查的進度。壞的一面:如果不到場的人是你,對方提出的證據、證人的證詞,你當場沒有機會質疑、反駁、交叉詰問。法院不會暫停等你。證據進了卷宗就在那裡了,後面要翻盤的難度遠比當場反駁高得多。所以這條的真正訊息是:能到就到,不能到要提前處理,不是聽天由命。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引用本條的判例 2 則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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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