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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296當事人不到場時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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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證據,於當事人之一造或兩造不到場時,亦得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96條規定,調查證據於當事人一造或兩造不到場時,法院仍得進行,程序不因缺席而停止。

Q · 開庭那天我到不了,法院會停下來等我嗎?

不會。依民訴296條,你缺席時調查證據照常進行

依民事訴訟法第296條,調查證據於當事人一造或兩造不到場時,法院仍得進行。也就是說,你缺席不會讓程序停擺,對方提出的書證、證人證詞照樣進入卷宗。你失去的不是時間,而是當場質疑、反駁、交叉詰問的機會。真正的補救在第297條:調查結果須經言詞辯論,缺席方可於辯論時表示意見,但事後翻盤的難度遠高於當場反駁。

白話解讀

你因為出差、住院、或單純塞車趕不上開庭,心裡最害怕的一件事是:「法官會不會因為我沒到,就讓對方說什麼都算數?」這條告訴你:法院調查證據的程序不會因為你缺席而停擺,一方或兩方都不到,法官照樣可以進行。這聽起來像壞消息,但它其實是雙面刃。好的一面:你的對手也不能靠不出席來拖延證據調查的進度。壞的一面:如果不到場的人是你,對方提出的證據、證人的證詞,你當場沒有機會質疑、反駁、交叉詰問。法院不會暫停等你。證據進了卷宗就在那裡了,後面要翻盤的難度遠比當場反駁高得多。所以這條的真正訊息是:能到就到,不能到要提前處理,不是聽天由命。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296條為證據調查程序之基礎規定,明定法院於當事人一造或兩造未到場時,仍得進行證據調查,使訴訟程序不因一方缺席而停滯;其平衡機制在於第297條要求調查結果須經言詞辯論,保障缺席方事後表示意見的聽審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真的沒辦法去開庭,案子會不會直接判我輸?

不會因為單純缺席一次調查證據就判你輸。但依民訴法第191條,經合法通知不到場,法院可依對方聲請做一造辯論判決。證據調查依第296條繼續進行,你不在場就沒機會反駁對方證據。內行人提示:缺席一次不致命,但連續缺席又沒委任律師,會影響法官對你案件認真程度的印象。

Q2可以請別人代替我去嗎?

可以。委任訴訟代理人(通常是律師)就能代你出庭行使所有訴訟權利,包括詰問證人、質疑書證、陳述意見。簡易或小額訴訟經法院許可,非律師也可擔任。內行人提示:委任狀要在開庭前送達法院,不是當天帶去就好。

Q3民事訴訟法296條是什麼?

規定法院在當事人一造或兩造不到場時仍可調查證據,是證據調查程序不因缺席停止的基礎條文。

Q4缺席調查證據和一造辯論判決差在哪?

296條是「證據可繼續調查」,191條一造辯論判決是「法院可逕行判決」,要件與效果不同。

Q5什麼叫合法通知不到場?

依第251條通知書合法送達後,當事人於期日未到場,才生缺席效果,送達瑕疵不算。

Q6聽審權在缺席時還受保障嗎?

受保障,但移到事後。第297條要求調查結果須經言詞辯論,缺席方得於辯論時表示意見。

Q7開庭到不了該怎麼處理?

能到一定到;不能到於開庭前委任訴訟代理人並送達委任狀;來不及則先遞書狀表明質疑。

Q8怎麼委任律師代我出庭?

簽委任狀並於開庭前送達法院,律師即可代行詰問、質疑書證等全部訴訟權利。

Q9缺席後還能怎麼補救?

庭後儘速閱卷,認有必要可於辯論終結前聲請再開證據調查,並於言詞辯論表示意見。

Q10怎麼避免缺席讓對方單方建構證據?

開庭前以書狀預先質疑對方可能提出的證據,讓法官知道你的立場而非只聽單方。

Q11民訴296 vs 191 一造辯論判決哪個嚴重?

296只是證據照查,191是逕行判決可能直接敗訴,後者後果更重,常因連續缺席觸發。

Q12委任律師出庭 vs 自己缺席差在哪?

委任律師等同到場效果,保有詰問權;自己缺席則喪失當場反駁機會,只能事後辯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效果
出席調查證據可當場詰問證人、質疑書證、交叉反駁
缺席(單純不到)程序照常進行,喪失當場反駁機會,須事後辯論補救
委任代理人出席由律師代行全部訴訟權利,等同到場效果

效果

出席調查證據
可當場詰問證人、質疑書證、交叉反駁
缺席(單純不到)
程序照常進行,喪失當場反駁機會,須事後辯論補救
委任代理人出席
由律師代行全部訴訟權利,等同到場效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183条(証拠調べは当事者が期日に出頭しない場合においても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95조(당사자가 출석하지 아니한 경우의 증거조사)
德國ZPO § 367(Ausbleiben einer oder beider Parteien bei der Beweisaufnahm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90913 制定)

證人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關於左列各款事項,仍不得拒絕證言:   一、同居或曾同居人之出生、死亡、婚姻或其他身份上之事項。   二、因親屬關係所生財產上之事項。   三、為證人而與聞之法律行為之成立及意旨。   四、為當事人之前權利人或代理人,而就相爭之法律關係所為之行為。   證人雖有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如其秘密之責任已經免除者,不得拒絕證言。

(0231219 制定)

調查證據,於當事人之一造或兩造不到場時,亦得為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調查證據,於當事人之一造或兩造不到場時,亦得為之。

(0190913 制定)

證人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關於左列各款事項,仍不得拒絕證言:   一、同居或曾同居人之出生、死亡、婚姻或其他身份上之事項。   二、因親屬關係所生財產上之事項。   三、為證人而與聞之法律行為之成立及意旨。   四、為當事人之前權利人或代理人,而就相爭之法律關係所為之行為。   證人雖有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如其秘密之責任已經免除者,不得拒絕證言。

(0231219 制定)

調查證據,於當事人之一造或兩造不到場時,亦得為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調查證據,於當事人之一造或兩造不到場時,亦得為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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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296 條規定:「調查證據,於當事人之一造或兩造不到場時,亦得為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29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29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