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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9 條(誣告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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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tingwei0216
25 day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一)該管公務員之定義 所稱「該管公務員」係指有權接受申告,而開始刑事程序或行政懲戒程序之公務員,政風機關並不包括在內 (二)誣告內容 誣告內容毋須全部虛偽,即使一部分虛偽,亦可論為誣告 (三)撤回誣告? 縱嗣後撤回告訴或變更內容,均不影響誣告既未遂之判斷 (四)誣告與偽證罪之競合關係 ex某甲誣告嗣後以告訴人身分受傳,到庭後虛偽陳述 此乃「一行為」同時觸犯誣告罪及偽證罪,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誣告罪處斷。 (五)誣告與同條第二項使用偽造變造證據之競合關係 行為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使用偽造變造證據,如行為人已實施誣告,按照低度行為吸收於高度行為之原則,僅論以本法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 (169條第2項本質為169條第1項之預備行為)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例如檢察官)誣告(虛構事實)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羅織罪名、拼湊故事、曲解法條 II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fabricate)、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bestwish
4 years ago
高普初考
誣告免責要件 行為人提出證據並釋明其符合 1.合理查證義務 及2.主觀真實
coffeeya
5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根據自己意見所作之判斷,並非虛偽陳述
ryan1130
5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誣告數人,一罪論。 *捏造不實事向有權受理機關申之執行為,不論形式均屬之。 *既未遂區分:具有誣告意思、所告事實足以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其申告易達與該管公務員為既遂。 *誣告吸收誹謗、誣告吸收偽證、誣告吸收行使不實文書。 *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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