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9 條(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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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169 條規範誣告罪,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誣告或偽造變造證據誣告者,均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Q · 亂報案說對方做了沒做過的事,會怎樣?
誣告罪 7 年以下徒刑,撤告無效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69 條第一項,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向警察、檢察官或主管機關為虛偽事實申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項則規範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該等證據誣告,刑度相同。本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事後撤回告訴不影響誣告罪成立,僅刑法第 172 條的自白減免可在原案件裁判確定前主動爭取減刑或免刑。
深度解讀
你跟前男友分手分得很難看,你去報案說他打你,其實他沒打。你只是想讓他難堪。這不是「情感糾紛」,這是誣告罪,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跟真的打人的傷害罪罪刑相當,甚至更重。很多人以為報案不用錢、告錯了大不了撤告,這是台灣司法最大的認知誤區之一。誣告罪設計的邏輯很殘酷:你用國家的刑事追訴機器去傷害一個無辜的人,國家就用同樣的刑事追訴機器回頭對付你。而且第二項講得更明白:不只是空口亂告,偽造或變造證據去告也算,連「使用」別人偽造的證據也算。這條在離婚訴訟、商業糾紛、職場鬥爭中,是最容易被點燃的地雷,也是最多人低估的風險。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意圖名詞
- 懲戒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證據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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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