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處理疑為濫訟誣告案件,提示處理方式
主旨
為妥善處理疑為濫訟誣告案件,提示處理方法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貴署八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檢義文允字第一四三七二號函。 二 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對於疑為濫訟誣告案件,宜以下列方法妥妥善辦理。 (一)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對於訴訟轄區內濫訟告訴 (發) 之人,應就其人別資料、案由、案情摘要、偵辦結果等項,送請高等法院檢察署彙整建立檔案備查。 (二)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於受理案任時,發現告訴 (發) 人係列檔有案或告訴 (發) 內容荒誕不經,顯悖常情者,得分「他」案調查。 (三) 檢察官對於前項案件,應先通知告訴 (發) 人到場訊問,如告訴 (發) 人指訴之內容空泛,不能提出具體事證以供調查者,得逕行簽結。 (四) 對同一告訴 (發) 之人屢次對同一或不同一被告濫訟時,分案時宜分同檢察官偵辦,以利案情之掌握,俾儘速結案。 (五)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於受理案件時,發現告訴 (發) 人係列檔有案者,而偵查結果認其誣告罪嫌重大時,應於起訴時向法院具體從重求刑,以收警惕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