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所請核示有關誣告疑義,就原提案所敘事實研究: (一) 如某乙係監察院或行政院所屬之公務員,而某甲捏造事實,意圖使某乙受懲戒處分,呈請監察院長或行政院長依法究辦;或 (二) 某甲捏造事實,意圖使某乙受刑事處分,呈請檢察長依法究辦,則應構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至某甲於報章刊登啟事,不無觸犯同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誹謗罪嫌,如經合法告訴,亦應併予論究。
全文內容
所請核示有關誣告疑義,就原提案所敘事實研究: (一) 如某乙係監察院或行政院所屬之公務員,而某甲捏造事實,意圖使某乙受懲戒處分,呈請監察院長或行政院長依法究辦;或 (二) 某甲捏造事實,意圖使某乙受刑事處分,呈請檢察長依法究辦,則應構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至某甲於報章刊登啟事,不無觸犯同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誹謗罪嫌,如經合法告訴,亦應併予論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