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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9)台令刑(三)字第 183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9 年 04 月 18 日

要旨

所請核示有關誣告疑義,就原提案所敘事實研究: (一) 如某乙係監察院或行政院所屬之公務員,而某甲捏造事實,意圖使某乙受懲戒處分,呈請監察院長或行政院長依法究辦;或 (二) 某甲捏造事實,意圖使某乙受刑事處分,呈請檢察長依法究辦,則應構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至某甲於報章刊登啟事,不無觸犯同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誹謗罪嫌,如經合法告訴,亦應併予論究。

全文內容

所請核示有關誣告疑義,就原提案所敘事實研究: (一) 如某乙係監察院或行政院所屬之公務員,而某甲捏造事實,意圖使某乙受懲戒處分,呈請監察院長或行政院長依法究辦;或 (二) 某甲捏造事實,意圖使某乙受刑事處分,呈請檢察長依法究辦,則應構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至某甲於報章刊登啟事,不無觸犯同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誹謗罪嫌,如經合法告訴,亦應併予論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9)台令刑(三)字第 183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9 年 04 月 18 日發布,要旨:所請核示有關誣告疑義,就原提案所敘事實研究: (一) 如某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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