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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96-1 條(訴訟有關爭點之曉諭)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於調查證據前,應將訴訟有關之爭點曉諭當事人。
  2. 法院訊問證人及當事人本人,應集中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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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chelisrach
5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集中審理主義- 一舉形成心證,有利於真實發現,可促進訴訟之進行。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法院於「📌調查證據前」,應將「訴訟有關之爭點」曉諭(闡明)當事人。 II 法院訊問證人及當事人本人,應集中為之。 * 400 1 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 400 2 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抵銷特別性,更加連結到199 1、2及296-1闡明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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