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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296-1 條(訴訟有關爭點之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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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於調查證據前,應將訴訟有關之爭點曉諭當事人。
  2. 2.法院訊問證人及當事人本人,應集中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96條之1規定,法院調查證據前應曉諭當事人訴訟爭點,並對證人及當事人本人集中訊問,以保障程序權與審理效率。

Q · 開庭調查證據前,法院一定要先告訴我爭點嗎?

是,曉諭爭點是法院義務不是恩惠

依民事訴訟法第296條之1,法院在開始調查證據前,必須先把訴訟有關的爭點曉諭當事人——哪些事實有共識、哪些還在爭執、這次調查的證據要釐清哪個爭議。這是法院的程序義務而非裁量。同條第二項並要求訊問證人及當事人本人應集中為之。法院若略過曉諭逕行調查,可作為上訴主張程序瑕疵的理由之一。

深度解讀

法庭上最荒謬的場景之一:證人被叫上來回答問題,但你根本不知道法官到底在查什麼、跟你的案子哪個爭議有關。問了半天,你在旁邊聽得一頭霧水。296條之1就是為了消滅這種荒謬而存在的。它規定法院在開始調查證據之前,必須先把跟這場訴訟有關的爭點攤開來告訴你。哪些事實雙方有共識,哪些還在吵,這次要調查的證據是為了釐清哪個爭議。這不是法院的好意,是你的權利。第二項更進一步:訊問證人和當事人本人必須集中進行,不能今天問一個、下個月再問一個,拖成流水帳。這是民國89年修法加進來的條文,目的是讓審理聚焦、加速、透明。在這條出現之前,很多當事人開完庭還搞不清楚今天到底在幹嘛。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證據名詞
  • 爭點名詞
  • 曉諭名詞
  • 訊問名詞
  • 證人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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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296-1 條規定:「法院於調查證據前,應將訴訟有關之爭點曉諭當事人。法院訊問證人及當事人本人,應集中為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29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296-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