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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297 條(調查證據後法院應為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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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調查證據之結果,應曉諭當事人為辯論。
  2. 2.於受訴法院外調查證據者,當事人應於言詞辯論時陳述其調查之結果。但審判長得令書記官朗讀調查證據筆錄或其他文書代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97條規定,法院調查證據完畢後應曉諭當事人辯論;在受訴法院外調查的證據,當事人須於言詞辯論時主動陳述結果。

Q · 證據調查完了,我還能對它講話嗎?

能。法院調查證據後必須讓你辯論結果

依民事訴訟法第297條,法院調查證據結束後,必須把調查結果攤出來讓當事人辯論。這是你對證人證詞、鑑定報告、書證的可信度與證明力表達意見的最後機會。若證據是在受訴法院以外(如囑託外國或他法院)調查,你還必須在言詞辯論時主動陳述其結果,不講可能不被法院採用。

深度解讀

證據被法院調查完畢之後,事情還沒結束。很多人不知道這一步的存在:法院必須把調查結果攤出來讓你辯論。這是你最後一次機會對這些證據的意義、可信度、證明力表達你的看法。證人說了什麼、鑑定報告寫了什麼、書證呈現了什麼,這些都是「事實」,但事實代表什麼意思,由你來爭辯。更特別的是第二項的規定:如果證據是在你所在法院以外的地方調查的(比如囑託外國機關或其他法院調查),你必須在言詞辯論時主動把調查結果講出來。你不講,法院不一定會替你講。當然,審判長也可以讓書記官直接朗讀筆錄或相關文書代替。但「主動陳述」和「被動朗讀」的效果完全不同。你自己講,可以挑重點、加詮釋;書記官念,就只是照本宣科。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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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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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297 條規定:「調查證據之結果,應曉諭當事人為辯論。於受訴法院外調查證據者,當事人應於言詞辯論時陳述其調查之結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29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29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