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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97 條(調查證據後法院應為之處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調查證據之結果,應曉諭當事人為辯論
  2. 受訴法院外調查證據者,當事人應於言詞辯論時陳述其調查之結果。但審判長得令書記官朗讀調查證據筆錄或其他文書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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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調查證據之結果」,應曉諭當事人為辯論。 調查證據之結果 充分辯論 II 於受訴法院外調查證據者,當事人應於言詞辯論時陳述其調查之結果。 但審判長得令書記官朗讀調查證據筆錄或其他文書代之。
brianwang
4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整點整理之方法、步驟(邱聯恭老師) 1.最上位之爭點整理(即訴之聲明以及訴訟標的是否均已特定) ①曉諭原告敘明或補充不明暸之聲明、聲明之不完足、改正不當之聲明。 ②曉諭原告就尚未特定之訴訟標的為敘明、補充。 2.事實上之爭點整理(就已確定之實體法上權利,搭配當事人之陳述。內涵包括:請求一貫性、答辯重要性之審查,確認當事人陳述事實之性質,促使當事人為陳述之具體化,就當事人所陳述之事實作篩選並使其作肯否答辯) ①曉諭當事人具體主張主要事實。 ②曉諭當事人具體主張有關聯性之間接事實。 ③確認主要事實及間接事實之關聯性證據為何。 ④確認當事人對主要事實或間接事實有無爭執。 3.證據上爭點整理(就提出之主要事實及間接事實命當事人提出證據並選出得以證明事實上爭點之證據,並排列調查順序) ①曉諭當事人就爭執事實為證據聲明並曉諭其提出證明方法。 ②使證據聲明之對造為認否陳述。 ③ 取捨經聲明之證據。 ④掌握有助解決紛爭之基礎事實。 4.法律上爭點整理(廣泛存在於整個爭點整理程序) 法院應適時曉諭並闡明心證及法律見解避免突襲,且須協助當事人為爭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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