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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292 條(代囑託他法院調查)

  1. 1.受託法院如知應由他法院調查證據者,得代為囑託該法院。
  2. 2.前項情形,受託法院應通知其事由於受訴法院及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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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292 條:受託法院如知應由他法院調查證據,得代為囑託該法院,並通知受訴法院與當事人。

Q · 法院把我的證據調查轉給另一個法院,合法嗎?

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 292 條,受託法院如果發現應由其他法院調查,可以直接代為囑託該法院,不必繞回受訴法院重新發文。但受託法院依第二項負有通知義務,必須把事由通知受訴法院和雙方當事人,受訴法院仍是案件的主控法院。

白話解讀

法院系統有一個大多數人不知道的快速通道。台北法院受託調查一個證人,結果發現這個證人其實住在桃園,照理說應該由桃園法院來調查才對。一般人會以為:台北法院要先回報給原本的受訴法院,受訴法院再重新囑託桃園法院,公文來回又是一兩個月。但這條說:不用。台北法院(受託法院)發現桃園法院更適合,可以直接轉囑託給桃園法院。只要事後通知受訴法院和當事人就好。這是法院之間的「轉接」功能,避免公文旅行浪費所有人的時間。

法律定性

代囑託調查指受託調查證據的法院,於知悉應由其他法院調查時,得逕行代為囑託該他法院進行調查的程序機制。其性質為法院間的職權轉介,目的在縮短囑託公文往返、避免程序空轉,並以對受訴法院及當事人的通知義務維持程序透明。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 292 條是什麼?

規範受託法院的「代囑託」權限:受託調查的法院若發現應由他法院調查,可直接轉囑託,不必繞回受訴法院。

Q2什麼是代囑託調查?

法院間的證據調查轉介機制,受託法院把任務直接交給更適合的法院,事後通知受訴法院及當事人。

Q3代囑託需要當事人聲請嗎?

不需要。代囑託是法院職權行為,當事人無須聲請,但收到通知後應確認新法院的調查安排。

Q4代囑託會讓案件拖更久嗎?

通常更快。省去受託法院回報、受訴法院重新發囑託的一到兩個月公文往返。

Q5受託法院可以隨便把案子轉給別的法院嗎?

不行。前提是受託法院「知悉」應由他法院調查,且第二項強制通知受訴法院與當事人。

Q6收到代囑託通知我要做什麼?

確認新受託法院所在地,評估是否需重新指定送達處所或委任代理人,並向受訴法院確認銜接。

Q7代囑託後我的案子會被搞丟嗎?

不會。受託法院有通知義務,受訴法院全程掌握調查進度,仍是案件主控台。

Q8代囑託和重新囑託差在哪?

代囑託是受託法院一步到位直接轉交;重新囑託是繞回受訴法院再發文,多花往返時間。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代囑託(§292)重新囑託
誰決定轉交受託法院自行判斷受訴法院重新決定
公文路徑受託法院 → 他法院(一步)受託法院 → 受訴法院 → 他法院(往返)
耗時較短多一至二個月
通知義務通知受訴法院及當事人(§292 II)由受訴法院重新發囑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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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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