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92 條(代囑託他法院調查)
- 1.受託法院如知應由他法院調查證據者,得代為囑託該法院。
- 2.前項情形,受託法院應通知其事由於受訴法院及當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292 條:受託法院如知應由他法院調查證據,得代為囑託該法院,並通知受訴法院與當事人。
Q · 法院把我的證據調查轉給另一個法院,合法嗎?
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 292 條,受託法院如果發現應由其他法院調查,可以直接代為囑託該法院,不必繞回受訴法院重新發文。但受託法院依第二項負有通知義務,必須把事由通知受訴法院和雙方當事人,受訴法院仍是案件的主控法院。
白話解讀
法院系統有一個大多數人不知道的快速通道。台北法院受託調查一個證人,結果發現這個證人其實住在桃園,照理說應該由桃園法院來調查才對。一般人會以為:台北法院要先回報給原本的受訴法院,受訴法院再重新囑託桃園法院,公文來回又是一兩個月。但這條說:不用。台北法院(受託法院)發現桃園法院更適合,可以直接轉囑託給桃園法院。只要事後通知受訴法院和當事人就好。這是法院之間的「轉接」功能,避免公文旅行浪費所有人的時間。
法律定性
代囑託調查指受託調查證據的法院,於知悉應由其他法院調查時,得逕行代為囑託該他法院進行調查的程序機制。其性質為法院間的職權轉介,目的在縮短囑託公文往返、避免程序空轉,並以對受訴法院及當事人的通知義務維持程序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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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 292 條是什麼?▾
規範受託法院的「代囑託」權限:受託調查的法院若發現應由他法院調查,可直接轉囑託,不必繞回受訴法院。
Q2什麼是代囑託調查?▾
法院間的證據調查轉介機制,受託法院把任務直接交給更適合的法院,事後通知受訴法院及當事人。
Q3代囑託需要當事人聲請嗎?▾
不需要。代囑託是法院職權行為,當事人無須聲請,但收到通知後應確認新法院的調查安排。
Q4代囑託會讓案件拖更久嗎?▾
通常更快。省去受託法院回報、受訴法院重新發囑託的一到兩個月公文往返。
Q5受託法院可以隨便把案子轉給別的法院嗎?▾
不行。前提是受託法院「知悉」應由他法院調查,且第二項強制通知受訴法院與當事人。
Q6收到代囑託通知我要做什麼?▾
確認新受託法院所在地,評估是否需重新指定送達處所或委任代理人,並向受訴法院確認銜接。
Q7代囑託後我的案子會被搞丟嗎?▾
不會。受託法院有通知義務,受訴法院全程掌握調查進度,仍是案件主控台。
Q8代囑託和重新囑託差在哪?▾
代囑託是受託法院一步到位直接轉交;重新囑託是繞回受訴法院再發文,多花往返時間。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代囑託(§292) | 重新囑託 |
|---|---|---|
| 誰決定轉交 | 受託法院自行判斷 | 受訴法院重新決定 |
| 公文路徑 | 受託法院 → 他法院(一步) | 受託法院 → 受訴法院 → 他法院(往返) |
| 耗時 | 較短 | 多一至二個月 |
| 通知義務 | 通知受訴法院及當事人(§292 II) | 由受訴法院重新發囑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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