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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02 條(受命法官之指定及法院之囑託)

  1. 1.凡依本法使受命法官為行為者,由審判長指定之。
  2. 2.法院應為之囑託,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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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02條規定,凡使受命法官為行為者由審判長指定,法院應為之囑託除別有規定外亦由審判長行之。

Q · 準備程序面對的法官跟宣判的不是同一人,是出了什麼問題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202條第一項,凡依本法須由受命法官為行為者,由審判長從合議庭成員中指定。準備程序、調查證據、勘驗、調解等常由受命法官處理,宣判仍由合議庭全體作成。第二項規定法院應為之囑託(如請其他法院代為調查證據),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行之。所以同一案件由不同法官處理特定環節,是本條設計的正常分工,不是法官換人。

白話解讀

一個民事案件從起訴到判決,不是所有程序都由審判長親自處理。準備程序、調查證據、勘驗現場、詢問證人,這些事情經常由合議庭中的另一位法官來做,這位法官就叫「受命法官」。誰當受命法官?由審判長指定。本條就是這個指定權的法律依據。第二項處理的是「囑託」:法院需要請其他法院或機關幫忙做某件事(例如請被告住所地的法院代為調查證據),這個囑託行為原則上由審判長執行。這兩項加在一起,構成了審判長在合議庭中「幕後調度」的權力基礎。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202條為審判組織分工條文:第一項規定受命法官由審判長指定,第二項規定法院對外的囑託行為原則上由審判長執行。受命法官是合議庭的延伸而非替代,其準備程序成果回到合議庭全體面前評議。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受命法官是什麼?

審判長從合議庭中指定,負責準備程序、調查證據等前線工作的法官。

Q2受命法官和審判長差在哪?

審判長主持言詞辯論與宣判,受命法官處理準備程序,兩者都是合議庭評議成員。

Q3為什麼準備程序的法官和宣判的不一樣?

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審判長主持言詞辯論,是本條正常分工,法官沒換。

Q4囑託其他法院調查的效力一樣嗎?

原則上等同本院法官親自調查,有疑義可向本院聲請重新調查。

Q5誰決定由誰當受命法官?

由審判長指定,當事人無法選擇或聲請更換。

Q6受命法官能單獨判決嗎?

不能,最終判決由合議庭全體評議作成,受命法官僅為成員之一。

Q7法院囑託是誰執行?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行之。

Q8在受命法官面前的攻防重要嗎?

極重要,準備程序整理的爭點直接框定言詞辯論的戰場範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對象在合議庭的角色主要職權依據條文
審判長合議庭主持人言詞辯論指揮、宣示判決、指定受命法官、執行囑託民訴202、法組法3
受命法官合議庭成員,被指定者準備程序、爭點整理、調查證據、調解民訴202、270、289
受託法官他法院法官依囑託代為調查證據、勘驗等民訴202第2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上の受命裁判官(裁判長が指定)・受託裁判官による嘱託調査
🇰🇷 韓國민사소송법상 수명법관(재판장이 지정)·수탁판사에 대한 촉탁
🇨🇳 中國民事诉讼法 委托其他法院调查取证(部分對應囑託;中國無完全對應之受命法官制度)
🇩🇪 德國ZPO §§ 361 (beauftragter Richter), 362 (ersuchter Richter)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 juge commis / commission rogatoire (entraide entre juridi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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