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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4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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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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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民事訴訟法第147條還有效嗎?

已於92年刪除,改用第129條

民事訴訟法第147條原為對駐外或出征軍人送達的特別規定,已於民國92年(2003年)刪除。刪除理由是第129條對軍人之囑託送達規定不分國內外均適用,本條已屬重複。現行對軍人送達一律適用第129條。

深度解讀

這條曾經規定:要對駐紮或出征到外國的軍人送達法院文書,可以透過軍事機關或其長官來轉交。1968年修正時把「軍屬」(軍人家眷)拿掉了,只留軍人本人。2003年刪除,原因很簡單:第129條已經有了對服役軍人囑託軍事機關送達的通用規定,不管你在國內還是國外都適用,這條變成多餘的重複規定。它的歷史背景是戰爭年代的產物,當時大量軍人駐紮海外,民事案件的送達是個實際問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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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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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47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47 條的立法沿革共 4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