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Q · 民事訴訟法第147條還有效嗎?
已於92年刪除,改用第129條
民事訴訟法第147條原為對駐外或出征軍人送達的特別規定,已於民國92年(2003年)刪除。刪除理由是第129條對軍人之囑託送達規定不分國內外均適用,本條已屬重複。現行對軍人送達一律適用第129條。
這條曾經規定:要對駐紮或出征到外國的軍人送達法院文書,可以透過軍事機關或其長官來轉交。1968年修正時把「軍屬」(軍人家眷)拿掉了,只留軍人本人。2003年刪除,原因很簡單:第129條已經有了對服役軍人囑託軍事機關送達的通用規定,不管你在國內還是國外都適用,這條變成多餘的重複規定。它的歷史背景是戰爭年代的產物,當時大量軍人駐紮海外,民事案件的送達是個實際問題。
民事訴訟法第147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對駐紮或出征外國軍人之文書送達方式,民國92年因與第129條重複而廢止。
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官署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或領事為之。
對於出戰或駐在外國之軍隊或軍艦之軍人、軍屬為送達者,得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
對於出戰或駐在外國之軍隊或軍艦之軍人為送達者,得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不僅對在國內之服役軍人有其適用,對出戰或駐在外國之軍隊或軍鑑之軍人亦可適用,且該條亦修正為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本條即無重複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
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官署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或領事為之。
對於出戰或駐在外國之軍隊或軍艦之軍人、軍屬為送達者,得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
對於出戰或駐在外國之軍隊或軍艦之軍人為送達者,得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
一、本條刪除。 二、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不僅對在國內之服役軍人有其適用,對出戰或駐在外國之軍隊或軍鑑之軍人亦可適用,且該條亦修正為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本條即無重複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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