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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29 條(對軍人之送達)
對於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29 條規定,對在軍隊或軍艦服役的軍人送達文書,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轉交,2003 年修法後以軍人本人實際收受為送達生效時點。
Q · 對方在當兵,我可以對他提告並送達文書嗎?
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 129 條,對在軍隊或軍艦服役的軍人送達,法院不直接派員上門,而是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轉交。2003 年修法後,送達效力以軍人本人「實際收受」時點起算,長官只是中間轉交人;若長官收受卻未轉交、軍人本人未收到,送達效力可被爭執。當事人不需自行知道對方部隊地址,於訴狀載明對方為現役軍人即可。
白話解讀
軍人的駐防位置可能是機密,部隊可能在外島、在艦艇上、甚至在海外。法院的送達員不可能自己跑去軍營敲門。所以這條設計了一條專用通道:法院把文書「囑託」給軍事機關或長官,由部隊系統內部轉交。注意這個「囑託」兩個字,2003 年修法前寫的是「向該管長官為之」,意思是送到長官手上就算送達完成了,軍人本人有沒有拿到不管。修法後改成「囑託」,代表長官只是轉交的中間人,必須確實轉到軍人本人手上才算數。這個修法的背後是真實的教訓:以前有長官收了文書放在抽屜裡忘了轉,當事人錯過答辯期限,權益直接被犧牲。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129 條為對現役軍人之特別送達規定:因軍人駐防位置可能涉及機密、外人無法進入軍事體系,法院須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代為轉交訴訟文書,並以軍人本人實際收受為送達生效時點,兼顧軍事紀律與軍人受送達之程序權益。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對方在當兵可以告嗎?▾
可以,軍事身分不是擋箭牌,法院囑託部隊送達,訴訟照跑。
Q2我不知道對方在哪個部隊怎麼辦?▾
不需要知道,訴狀載明對方為現役軍人,法院會囑託國防部查詢並送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item_a_label | item_a | item_b_label | item_b |
|---|---|---|---|---|
| 送達對象 | §129 軍人送達 | 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現役軍人 | §130 在監所人送達 | 受監禁、羈押之在監所人 |
| 受囑託機關 | §129 軍人送達 | 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 | §130 在監所人送達 | 監所長官 |
| 立法目的 | §129 軍人送達 | 兼顧軍事機密與受送達權益 | §130 在監所人送達 | 因人身受拘束無法自行受送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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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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