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29 條規定,對在軍隊或軍艦服役的軍人送達文書,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轉交,2003 年修法後以軍人本人實際收受為送達生效時點。
Q · 對方在當兵,我可以對他提告並送達文書嗎?
可以,法院會囑託部隊轉交文書
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 129 條,對在軍隊或軍艦服役的軍人送達,法院不直接派員上門,而是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轉交。2003 年修法後,送達效力以軍人本人「實際收受」時點起算,長官只是中間轉交人;若長官收受卻未轉交、軍人本人未收到,送達效力可被爭執。當事人不需自行知道對方部隊地址,於訴狀載明對方為現役軍人即可。
軍人的駐防位置可能是機密,部隊可能在外島、在艦艇上、甚至在海外。法院的送達員不可能自己跑去軍營敲門。所以這條設計了一條專用通道:法院把文書「囑託」給軍事機關或長官,由部隊系統內部轉交。注意這個「囑託」兩個字,2003 年修法前寫的是「向該管長官為之」,意思是送到長官手上就算送達完成了,軍人本人有沒有拿到不管。修法後改成「囑託」,代表長官只是轉交的中間人,必須確實轉到軍人本人手上才算數。這個修法的背後是真實的教訓:以前有長官收了文書放在抽屜裡忘了轉,當事人錯過答辯期限,權益直接被犧牲。
民事訴訟法第 129 條為對現役軍人之特別送達規定:因軍人駐防位置可能涉及機密、外人無法進入軍事體系,法院須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代為轉交訴訟文書,並以軍人本人實際收受為送達生效時點,兼顧軍事紀律與軍人受送達之程序權益。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你不需要知道。訴狀上寫明對方是現役軍人(知道軍種和階級更好),法院會囑託國防部或相關軍事機關查詢並送達。軍方有完整人事系統,找到在役軍人不難;若知道對方身分證字號,查詢速度會更快。
可以。因訴訟需要出庭是正當請假事由。若部隊不准假導致無法出庭,可作為聲請改期或回復原狀的理由。收到通知後第一時間向連上或營上呈報、走正式請假流程並保留核准紀錄,是日後爭執程序權益的關鍵證據。
可以。軍人服役期間一樣能被告、被送達、被判決,軍事身分不是擋箭牌。
法院不自行送達,改委由其他機關或長官代為轉交文書的送達方式,軍人送達即屬此類。
2003 年修法後以軍人本人實際收受時點為準,不是長官收受日。
一般送達由法院送達員直接送交;軍人送達須透過軍事機關或長官轉交,以兼顧軍事機密。
訴狀載明對方為現役軍人,法院依職權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轉交,不需自行取得部隊地址。
可向法院聲請調查,法院會向國防部查詢;提供身分證字號可加快查詢。
答辯、上訴期限自本人實際收受日起算,建議確認並記錄收受日。
若非可歸責於己,可依民事訴訟法第 164 條於原因消滅後聲請回復原狀。
前者囑託軍事機關或長官、因駐防機密;後者囑託監所長官、因人身受拘束。立法模式相同對象不同。
2003 年修法後不算。長官僅為轉交人,須軍人本人實際收受才生效,否則送達效力可爭執。
| 比較面向 | item_a_label | item_a | item_b_label | item_b |
|---|---|---|---|---|
| 送達對象 | §129 軍人送達 | 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現役軍人 | §130 在監所人送達 | 受監禁、羈押之在監所人 |
| 受囑託機關 | §129 軍人送達 | 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 | §130 在監所人送達 | 監所長官 |
| 立法目的 | §129 軍人送達 | 兼顧軍事機密與受送達權益 | §130 在監所人送達 | 因人身受拘束無法自行受送達 |
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之外國公司為送達者,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為之。
對於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或軍屬為送達者,應向該管長官為之。
對於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為送達者,應向該管長官為之。
對於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
立法理由對於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為送達者,現行法規定應向該管長官為之,並以該管長官收受送達文書時即發生送達效力。惟如該長官於收受文書後遲未轉交應受送達之人,影響當事人權益至鉅。爰修正為應囑託該管長官為之,以保障應受送達人之權益。又本條之適用並不限於在國內服役之軍人,在國外或出戰者亦有其適用。而該應受送達之當事人現駐防何處,或為機密,僅主管軍事機關知悉,故增列該管軍事機關為受囑託送達機關,以臻周延。
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之外國公司為送達者,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為之。
對於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或軍屬為送達者,應向該管長官為之。
對於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為送達者,應向該管長官為之。
對於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為送達者,現行法規定應向該管長官為之,並以該管長官收受送達文書時即發生送達效力。惟如該長官於收受文書後遲未轉交應受送達之人,影響當事人權益至鉅。爰修正為應囑託該管長官為之,以保障應受送達人之權益。又本條之適用並不限於在國內服役之軍人,在國外或出戰者亦有其適用。而該應受送達之當事人現駐防何處,或為機密,僅主管軍事機關知悉,故增列該管軍事機關為受囑託送達機關,以臻周延。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