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30 條(對在監所人之送達)
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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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30 條規定,對在監所收容人送達文書,應由法院囑託監所首長轉交,送達效力以收容人本人收受為準。
Q · 對方在監獄或看守所裡,法院文書送得進去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130 條,對在監獄或看守所收容的人送達文書時,法院應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由監所首長轉交收容人本人。2003 年修法將「向監所長官為之」改為「囑託監所首長為之」,使送達效力以收容人本人實際收受為準,而非監所首長收到即生效,藉此保障收容人不被忽視的訴訟權利。
白話解讀
欠你錢的人被關進去了,你的債權就追不到了嗎?不會。這條確保司法的手伸得進高牆。對在監獄或看守所裡的人送達法律文書,法院囑託監所首長轉交。收容人雖然人身自由受限,但他的民事訴訟權利沒有消失。你可以告他、傳喚他、對他送達判決書,程序不會因為他在裡面就停擺。2003 年修法把「向該監所長官為之」改成「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跟第 129 條的修法邏輯一樣:送達效力不再是監所首長收到就算數,而是要確實轉到收容人手上。這看似一個字眼的差別,實際上保護的是收容人在訴訟中不被忽視的基本權利。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130 條為在監所人之送達特別規定:對在監獄、看守所等矯正機構收容之人送達司法文書時,法院不得逕行送達,而應囑託該監所首長轉交,確保收容人於人身自由受限狀態下仍能完整收受文書並行使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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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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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在監所人送達是什麼意思?▾
對在監獄、看守所收容的人送法律文書時,由法院囑託監所首長轉交。
Q2對方在坐牢還能告他嗎?▾
可以。刑事坐牢不影響民事求償,文書透過監所首長送達即可進行。
Q3送達效力從哪天起算?▾
從收容人本人實際收受文書當天起算各項期限。
Q4監所首長收到就算送達生效嗎?▾
不算。2003 年修法後,須轉交到收容人本人手上才生效。
Q5收容人收到文書看不懂怎麼辦?▾
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在監收容人是優先服務對象。
Q6收容人可以在監所內應訴嗎?▾
可以書寫答辯狀交所方代寄,也可委任律師或聲請借提出庭。
Q7答辯期限因監所延遲轉交逾期怎麼救濟?▾
可依民訴第 164 條聲請回復原狀,但須釋明延遲非可歸責於己。
Q8第 130 條和第 129 條對軍人送達差在哪?▾
兩者都用囑託機制,但對象不同:130 對在監所人,129 對軍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130_在監所人 | art_129_軍人 |
|---|---|---|
| 送達對象 | 在監獄/看守所收容人 | 現役軍人 |
| 囑託對象 | 監所首長 | 該管長官 |
| 效力時點 | 收容人本人實際收受 | 軍人本人實際收受 |
| 2003 修法重點 | 由「向長官為之」改「囑託首長為之」 | 同步修正,重心移至本人收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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