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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130 條(對在監所人之送達)

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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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30 條規定,對在監所收容人送達文書,應由法院囑託監所首長轉交,送達效力以收容人本人收受為準。

Q · 對方在監獄或看守所裡,法院文書送得進去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130 條,對在監獄或看守所收容的人送達文書時,法院應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由監所首長轉交收容人本人。2003 年修法將「向監所長官為之」改為「囑託監所首長為之」,使送達效力以收容人本人實際收受為準,而非監所首長收到即生效,藉此保障收容人不被忽視的訴訟權利。

白話解讀

欠你錢的人被關進去了,你的債權就追不到了嗎?不會。這條確保司法的手伸得進高牆。對在監獄或看守所裡的人送達法律文書,法院囑託監所首長轉交。收容人雖然人身自由受限,但他的民事訴訟權利沒有消失。你可以告他、傳喚他、對他送達判決書,程序不會因為他在裡面就停擺。2003 年修法把「向該監所長官為之」改成「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跟第 129 條的修法邏輯一樣:送達效力不再是監所首長收到就算數,而是要確實轉到收容人手上。這看似一個字眼的差別,實際上保護的是收容人在訴訟中不被忽視的基本權利。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130 條為在監所人之送達特別規定:對在監獄、看守所等矯正機構收容之人送達司法文書時,法院不得逕行送達,而應囑託該監所首長轉交,確保收容人於人身自由受限狀態下仍能完整收受文書並行使訴訟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在監所人送達是什麼意思?

對在監獄、看守所收容的人送法律文書時,由法院囑託監所首長轉交。

Q2對方在坐牢還能告他嗎?

可以。刑事坐牢不影響民事求償,文書透過監所首長送達即可進行。

Q3送達效力從哪天起算?

從收容人本人實際收受文書當天起算各項期限。

Q4監所首長收到就算送達生效嗎?

不算。2003 年修法後,須轉交到收容人本人手上才生效。

Q5收容人收到文書看不懂怎麼辦?

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在監收容人是優先服務對象。

Q6收容人可以在監所內應訴嗎?

可以書寫答辯狀交所方代寄,也可委任律師或聲請借提出庭。

Q7答辯期限因監所延遲轉交逾期怎麼救濟?

可依民訴第 164 條聲請回復原狀,但須釋明延遲非可歸責於己。

Q8第 130 條和第 129 條對軍人送達差在哪?

兩者都用囑託機制,但對象不同:130 對在監所人,129 對軍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130_在監所人art_129_軍人
送達對象在監獄/看守所收容人現役軍人
囑託對象監所首長該管長官
效力時點收容人本人實際收受軍人本人實際收受
2003 修法重點由「向長官為之」改「囑託首長為之」同步修正,重心移至本人收受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102条第3項(刑事施設に収容されている者に対する送達)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82조(구속된 사람 등에게 할 송달)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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