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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2. 監獄之監督機關為法務部矯正署。
  3. 監督機關應派員視察監獄,每季至少一次。
  4. 少年法院法官、檢察官執行刑罰有關事項,得隨時訪視少年矯正學校、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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