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第2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這表示法務部是負責監獄行刑法的主管機關,負責該法律的執行和管理。 2. 監獄之監督機關為法務部矯正署:這表示法務部的矯正署是負責監督監獄的機關,負責對監獄進行監督和指導工作。 3. 監督機關應派員視察監獄,每季至少一次:這表示監督機關應該定期派員前往監獄進行視察,每季至少進行一次。這樣可以確保監獄的運作符合法律要求,並提供必要的指導和支持。 4. 少年法院法官、檢察官執行刑罰有關事項,得隨時訪視少年矯正學校、監獄:這表示少年法院的法官和檢察官對執行少年刑罰的相關事項具有監督權限,可以隨時訪視少年矯正學校和監獄,確保執行刑罰的程序和內容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參考資料: 1. 監獄行刑法第2條 (最新修訂日期:2019年12月31日)
處徒刑拘役之人犯,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監獄內執行之。 處拘役者應與處徒刑者分別監禁。
處徒刑、拘役之受刑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以監獄內執行之。 處拘役者,應與處徒刑者分別監禁。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監獄之監督機關為法務部矯正署。 監督機關應派員視察監獄,每季至少一次。 少年法院法官、檢察官執行刑罰有關事項,得隨時訪視少年矯正學校、監獄。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三、依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第一條規定,法務部矯正署負責督導所屬矯正機關(構)之業務,爰增訂第二項規定,監獄之監督機關為法務部矯正署。 四、原第一項規定移列第三項,又考量現今臺灣地區之交通方便,法務部矯正署得隨時考核監獄,並無困難,將原「每年」之文字修正為「每季」,並配合第二項規定,將「法務部」修正為「監督機關」,另酌作文字修正。 五、原條文第二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後,移列為第四項,並增訂少年法院法官得隨時訪視少年矯正學校或監獄,以強化少年受刑人之保障及透明化機制。
處徒刑拘役之人犯,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監獄內執行之。 處拘役者應與處徒刑者分別監禁。
處徒刑、拘役之受刑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以監獄內執行之。 處拘役者,應與處徒刑者分別監禁。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三、依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第一條規定,法務部矯正署負責督導所屬矯正機關(構)之業務,爰增訂第二項規定,監獄之監督機關為法務部矯正署。 四、原第一項規定移列第三項,又考量現今臺灣地區之交通方便,法務部矯正署得隨時考核監獄,並無困難,將原「每年」之文字修正為「每季」,並配合第二項規定,將「法務部」修正為「監督機關」,另酌作文字修正。 五、原條文第二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後,移列為第四項,並增訂少年法院法官得隨時訪視少年矯正學校或監獄,以強化少年受刑人之保障及透明化機制。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