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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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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處徒刑、拘役罰金易服勞役之受刑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監獄內執行之。
  2. 2.處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者,應與處徒刑者分別監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3條的規定,處徒刑、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的受刑人,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應在監獄內執行。此外,處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的受刑人應該與處徒刑的受刑人分開監禁。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被判處拘役,根據監獄行刑法第3條的規定,他應該被關押在監獄內進行強制勞動。而如果一個人被判處徒刑,則根據同條規定,他也應該被關押在監獄內,但不需要進行強制勞動。最後,如果一個人被判罰金易服勞役,他應該在監獄內進行勞役,而不需要監禁。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4

(0341229 制定)

受刑人未滿十八歲者,應監禁於少年監。   監禁中滿十八歲,而其殘餘刑期不滿三個月者,得繼續監禁於少年監。   受刑人在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者,依其身心發育狀況,認為必要時,得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少年監附設於監獄時,應嚴為分界。

(0431214 全文修正)

受刑人未滿十八歲者,應監禁於少年監。   監禁中滿十八歲而其殘餘刑期不滿三個月者,得繼續監禁於少年監。   受刑人在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者,依其身心發育狀況,認為必要時,得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少年監附設於監獄時,應嚴為分界。

(0860418 修正)

受刑人未滿十八歲者,應收容於少年矯正機構。   收容中滿十八歲而殘餘刑期不滿三個月者,得繼續收容於少年矯正機構。   受刑人在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三歲者,依其教育需要,得收容於少年矯正機構至完成該級教育階段為止。   少年矯正機構之設置及矯正教育之實施,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一、確立少年矯正學校收容少年受刑人之法源,爰增訂第四項。   二、配合少年矯正學校之設置,將少年監獄改制為少年矯正學校,爰修正「少年監」為「少年矯正機構」,並刪除現行條文第四項。   三、為兼顧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三歲少年受刑人之教育需要,明定得收容至完成該級教育階段為止。

(1081217 全文修正)

處徒刑、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之受刑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監獄內執行之。   處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者,應與處徒刑者分別監禁。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依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無力完納罰金者,易服勞役。是以,罰金易服勞役係以其勞力代替罰金之執行,屬於刑之執行之一種,故罰金易服勞役者亦屬於受刑人身分。準此,依刑法判決確定者,不論係徒刑之執行、拘役或罰金易服勞役,均為受刑人而應受本法之規範,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三、處罰金易服勞役者與處拘役者,其犯行與處徒刑者輕重有別,原則上應分別監禁,爰修正第二項。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受刑人名詞
(0341229 制定)

受刑人未滿十八歲者,應監禁於少年監。   監禁中滿十八歲,而其殘餘刑期不滿三個月者,得繼續監禁於少年監。   受刑人在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者,依其身心發育狀況,認為必要時,得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少年監附設於監獄時,應嚴為分界。

(0431214 全文修正)

受刑人未滿十八歲者,應監禁於少年監。   監禁中滿十八歲而其殘餘刑期不滿三個月者,得繼續監禁於少年監。   受刑人在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者,依其身心發育狀況,認為必要時,得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少年監附設於監獄時,應嚴為分界。

(0860418 修正)

一、確立少年矯正學校收容少年受刑人之法源,爰增訂第四項。   二、配合少年矯正學校之設置,將少年監獄改制為少年矯正學校,爰修正「少年監」為「少年矯正機構」,並刪除現行條文第四項。   三、為兼顧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三歲少年受刑人之教育需要,明定得收容至完成該級教育階段為止。

(1081217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依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無力完納罰金者,易服勞役。是以,罰金易服勞役係以其勞力代替罰金之執行,屬於刑之執行之一種,故罰金易服勞役者亦屬於受刑人身分。準此,依刑法判決確定者,不論係徒刑之執行、拘役或罰金易服勞役,均為受刑人而應受本法之規範,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三、處罰金易服勞役者與處拘役者,其犯行與處徒刑者輕重有別,原則上應分別監禁,爰修正第二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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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行刑法第 3 條規定:「處徒刑、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之受刑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監獄內執行之。處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者,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行刑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監獄行刑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