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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矯字第 00081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6 年 12 月 01 日

要旨

依新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感化教育之免除或停止執行事件,應向少年法院聲請

主旨

依新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感化教育之免除或停止執行事件,應向少年法院聲請,嗣後聲請程序,應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華總(一)義字第八六○○二三一八七○號總統令修正公布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執行感化教育已逾六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由少年保護官或執行機關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裁定免除或停止其執行。」依該規定,感化教育執行機關辦理感化教育之免除或停止執行事件,應向少年法院聲請。二、惟少年法院尚未設立前,感化教育之免除或停止執行之聲請,應向原感化教育處分之法院少年法庭提出。並檢具院務委員會議審查紀錄乙份、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報告表一份暨學生成績計分總表、個案紀錄卡、裁定書及交付書等影本各一份,以憑辦理。

正本

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臺灣彰化少年輔育院、臺灣高雄少年輔育院

副本

司法院刑事廳、本部矯正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6)法矯字第 00081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6 年 12 月 01 日發布,要旨:依新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感化教育之免除或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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