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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0970015548 號
要旨
為使少年受刑人得與成年收容人嚴予分界,避免不良影響,依監獄行刑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少年受刑人應收容於少年矯正機構,故其接收調查,仍應於少年矯正機構內為之
主旨
謹提供有關少年受刑人接收調查及分界收容之意見如說明二,惠請查照參處。
說明
一、貴部 97 年 7 月 14、17 日法矯字第 0970901949、0970902031 號函副本敬悉。
二、前函有關縮短少年受刑人接收調查期間,並應與成年收容人妥為分界一節,有助維持少年最佳利益,至表感佩。另提供以下意見供參:
(一)監獄行刑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受刑人未滿 18 歲者,應收容於少年矯正機構。此通則之規定,於收監、監禁均應適用,故有關少年受刑人之接收調查,仍應於少年矯正機構內為之,現行實務運作與上開規定容有未合。
(二)監獄行刑法上開規定目的,係使少年受刑人得與成年收容人嚴予分界,避免不良影響。如不得已而須將少年受刑人暫收容於成人矯正機關時,除房舍外,出入動線、使用公共區域之時間等,均宜有所區隔,以維立法目的。
正本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