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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台法字第 25916 號
要旨
各戒治所設立情形之調整規劃案
主旨
所報研擬所屬各戒治所設立情形之調整規劃案,並預定於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正式實施一案,原則同意,並請照本院主計處及本院人事行政局意見辦理。
說明
一、復八十八年六月九日法 88 矯字第○○○五九七號函。
二、抄附:本院主計處及本院人事行政局意見一份。
附件
本院主計處及本院人事行政局意見
一、本院主計處:本案所需戒治人力,同意由法務部現有員額內統籌調整配置,及各戒治所均係編列於法務部預算「矯正業務-戒治業務」科目項下,故其所需相關經費,仍請該部在原預算內調整支應。
二、本院人事行政局:本案有關調整雲林、宜蘭戒治所核定容額一節,查雲林、宜蘭戒治所核定容額分別為九○○人、一四○○人,經調整為七○○人、五○○人,惟查核定容額係以該地檢察署裁定有罪吸毒犯經勒戒後,需受戒治處分者計算,且上開戒治所收容標準並未變更,實不宜降低核定容額,本項仍宜維持原定核定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