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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保字第 00083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9 年 11 月 22 日

要旨

少年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宣告緩刑或假釋出獄者,檢察官及觀護人不得執行少年刑事案件之保護管束

主旨

按少年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規定宣告緩刑或假釋出獄者,依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其緩刑或假釋期中應付保護管束,並由少年法院少年保護官行之;且該保護管束之執行,準用同法第三章第二節保護處分執行之規定。又少年事件處理法所規定保護處分之性質及效力與保安處分執行法之規定不同,故依法檢察官及觀護人不得執行少年刑事案件之保護管束。請查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9)法保字第 00083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9 年 11 月 22 日發布,要旨:少年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宣告緩刑或假釋出獄者,檢察官及觀護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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