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50008590 號
要旨
少年受刑人執行徒刑前,應於少年矯正機關接受調查,避免寄禁獄中等待,而少年矯正機關進行接收調查時,亦宜注意與少年保護事件之少年予以分界
主旨
建請督促所屬儘速將少年受刑人送往明陽中學執行徒刑,以符法制並維少年權益,請查照。
說明
一、邇來迭有法官反應,長期以來,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有將少年受刑人先送監獄執行長達數月之久,再移往明陽中學執行之情形,與少年受刑人應於矯正學校接受徒刑之執行規定有違,亦嚴重影響少年權益。
二、參照貴部 97 年 7 月 14 日法矯字第 0970901949 號函示意旨,少年受刑人等待接收調查之期間,自 97 年 8 月 1 日起,應縮短為1 個月,並將接收調查完竣之少年受刑人儘速移往明陽中學集中收容。上開延宕數月始移往明陽中學執行之情形,顯與貴部前函不符,建請儘速查明並督促改善。
三、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1 條、第 3 條第 1 項、監獄行刑法第 3 條第 1 項等規定,少年受刑人應收容於少年矯正機關,兒童權利公約第 37 條 c、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0 條第 3 項亦揭明相同意旨。故即令認為少年受刑人移往明陽中學執行前應先進行接收調查,亦應於少年矯正機關內為之,現行將少年受刑人先寄禁於監獄中等待接收調查之作法,容有儘速改善必要。於改善前,少年受刑人寄禁於監獄時,除房舍外,出入動線、使用公共區域之時間等,均宜有所區隔(本院 97 年 7 月 25 日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0970015548 號函說明二參照);日後於少年矯正機關進行接收調查時,亦宜注意與少年保護事件之少年嚴予分界,以避免不良影響並維立法意旨。
正本
法務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