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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法矯字第 00146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7 年 07 月 16 日

要旨

修正「法務部所屬戒治所收容標準表」、「法務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指揮執行受戒治人強制戒治處所一覽表」等

主旨

為配合「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茲檢附修正後之「法務部所屬戒治所收容標準表」、「法務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指揮執行受戒治人強制戒治處所一覽表」、「報請延長戒治報告表」、「報請停止(免予繼續)戒治報告表」、「受戒治人處遇成效報告表」、「受戒治人出所通知書」、「停止戒治證明書」等如附件一至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台八十七法字第三二五五八號函辦理。

二、本部八十七年五月十二、十三日法 87 矯字第○○一一三一、○○一一七五號函計達。

三、為因應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戒治所未普遍設立前,得依需要於監獄或少年矯正機構內設立之,所長由各該監獄或機構首長兼任」之需要,經報奉 行政院前揭函核准於本部所屬十七所監獄成立戒治所(各戒治所正式名稱如附件八,請配合製作機關名銜牌),爰配合修正相關表件,請依式辦理。

正本

司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本部所屬各監獄

副本

本部檢察司、矯正司(一至六科、視察室)、資訊中心(請配合修正電腦表格)、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以上均含附件)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88 年 7 月 7 日(88)法矯字第 026622 號函,修正附件一、二。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7)法矯字第 00146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7 年 07 月 16 日發布,要旨:修正「法務部所屬戒治所收容標準表」、「法務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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