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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法矯字第 00055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8 年 05 月 17 日

要旨

指定部分看守所設置戒治所分所

主旨

為因應實際需要,爰指定部分看守所設置戒治所分所,請 查照轉行。

說明

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二犯施用毒品(一犯曾經強制戒治)及三犯以上者,檢察官應即聲請法院裁定先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另經裁定撤銷停止戒治者,應令入戒治處所繼續施以強制戒治。茲因該類個案逐漸增多,部分地方法院檢察署轄區內未設立戒治所(或戒治所距離較遠),致造成解送時之不便。

二、為解決上述問題,並顧及避免增加看守所業務負擔,爰指定部分看守所設置戒治所分所(如附件一覽表所列),其性質係暫時收容各檢察署依法應逕送強制戒治之受戒治人,惟解送機關應至遲於一星期內解送至原應收容之戒治所,戒治所分所無須代為執行戒治相關業務,俟其解送至原應收容之戒治所後,再自該戒治所辦理戒治處遇課程。

三、本案定於發文日起算十日內實施。

正本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副本

本部檢察司、人事處、統計處、會計處、資訊處、矯正司(一至六科)、本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本部所屬各戒治所、看守所(含台灣桃園、宜蘭、澎湖看守所)

附件

法務部所屬看守所指定設置戒治所分所情形一覽表┌───────┬───────────┬──────────┐│看守所名稱 │指定設置之戒治所分所 │暫收容對象 │├───────┼───────────┼──────────┤│台灣台北看守所│台灣台北戒治所台北分所│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 │台灣台北、板橋地方法││ │ │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 │ │之二犯、三犯或撤銷停││ │ │止戒治之受戒治人。 │├───────┼───────────┼──────────┤│台灣士林看守所│台灣台北戒治所士林分所│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 │署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二││ │ │犯、三犯或撤銷停止戒││ │ │治之受戒治人。 │├───────┼───────────┼──────────┤│台灣桃園看守所│無須設置 │ │├───────┼───────────┼──────────┤│台灣新竹看守所│台灣台中戒治所分所、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台灣台中女子戒治所分院│署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二││ │ │犯、三犯或撤銷停止戒││ │ │治之受戒治人。 │├───────┼───────────┼──────────┤│台灣苗栗看守所│台灣台中戒治所分所、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 │台灣台中女子戒治所分院│署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二││ │ │犯、三犯或撤銷停止戒││ │ │治之受戒治人。 │├───────┼───────────┼──────────┤│台灣台中看守所│無須設置 │ │├───────┼───────────┼──────────┤│台灣南投看守所│台灣台中戒治所分所、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 │台灣台中女子戒治所分院│署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二││ │ │犯、三犯或撤銷停止戒││ │ │治之受戒治人。 │├───────┼───────────┼──────────┤│台灣彰化看守所│台灣雲林戒治所分所、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台灣台中女子戒治所分院│署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二││ │ │犯、三犯或撤銷停止戒││ │ │治之受戒治人。 │├───────┼───────────┼──────────┤│台灣雲林看守所│台灣台中女子戒治所分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 │ │署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二││ │ │犯、三犯或撤銷停止戒││ │ │治之女性受戒治人。 │├───────┼───────────┼──────────┤│台灣嘉義看守所│台灣台中女子戒治所分院│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 │ │署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二││ │ │犯、三犯或撤銷停止戒││ │ │治之女性受戒治人。 │├───────┼───────────┼──────────┤│台灣台南看守所│台灣嘉義戒治所分所、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台灣高雄女子戒治所分院│檢察署、台灣台南地方││ │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 │ │執行之二犯、三犯或撤││ │ │銷停止戒治之受戒治人││ │ │。 │├───────┼───────────┼──────────┤│台灣高雄看守所│台灣屏東戒治所分所、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台灣高雄女子戒治所分院│檢察署、台灣高雄地方││ │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 │ │執行之二犯、三犯或撤││ │ │銷停止戒治之受戒治人││ │ │。 │├───────┼───────────┼──────────┤│台灣屏東看守所│台灣高雄女子戒治所分院│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 │ │署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二││ │ │犯、三犯或撤銷停止戒││ │ │治之女性受戒治人。 │├───────┼───────────┼──────────┤│台灣台東看守所│台灣武陵戒治所分所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 │ │署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二││ │ │犯、三犯或撤銷停止戒││ │ │治之男性純吸毒犯受戒││ │ │治人。 │├───────┼───────────┼──────────┤│台灣花蓮看守所│台灣花蓮戒治所分所、 │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台灣自強戒治所分所 │檢察署、台灣花蓮地方││ │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 │ │執行之二犯、三犯或撤││ │ │銷停止戒治之受戒治人││ │ │。 │├───────┼───────────┼──────────┤│台灣宜蘭看守所│無須設置 │ │├───────┼───────────┼──────────┤│台灣基隆看守所│台灣台北戒治所基隆分所│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 │ │署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二││ │ │犯、三犯或撤銷停止戒││ │ │治之受戒治人。 │├───────┼───────────┼──────────┤│台灣澎湖看守所│無須設置 │ │└───────┴───────────┴──────────┘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88 年 7 月 16 日(88)法矯字第 000866 號函,修正「法務部所屬看守所指定設置戒治所分所情形一覽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8)法矯字第 00055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8 年 05 月 17 日發布,要旨:指定部分看守所設置戒治所分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