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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2)台函監字第 0870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2 年 08 月 16 日

要旨

一 查法院與監獄非在同一地區,有提訊在監受刑人之必要者,應由該管法院備函派員向監獄借提,當日不能送回者,應寄禁於所在地之監獄,訊畢送回原監,,前經本部於五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以台五十八令監字第一四八九號令知。

二 監獄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處徒刑拘役之受刑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監獄內執行之」。寄禁之受刑人,其寄禁時間,仍不外為徒刑或拘役之執行,故仍以寄禁於監獄為宜。

全文內容

一 查法院與監獄非在同一地區,有提訊在監受刑人之必要者,應由該管法院備函派員向監獄借提,當日不能送回者,應寄禁於所在地之監獄,訊畢送回原監,,前經本部於五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以台五十八令監字第一四八九號令知。

二 監獄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處徒刑拘役之受刑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監獄內執行之」。寄禁之受刑人,其寄禁時間,仍不外為徒刑或拘役之執行,故仍以寄禁於監獄為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2)台函監字第 0870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2 年 08 月 16 日發布,要旨:一 查法院與監獄非在同一地區,有提訊在監受刑人之必要者,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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