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監獄行刑矯治處遇之目的,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特制定本法。
監獄行刑法第1條明確規定了監獄行刑矯治處遇的目的,即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的能力。這意味著監獄的目標不僅僅是將犯罪分子關押起來,更重要的是通過教育和懲戒手段,使其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並重新融入社會。這一條款是監獄行刑法的基礎,為監獄管理和執行矯治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據。 參考資料: - 《監獄行刑法》 - 《矯正署手冊249:矯正理念及行刑主軸》(摘要、簡述、出處) -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
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
為達監獄行刑矯治處遇之目的,促使受刑人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監獄行刑,乃國家對於犯罪人執行刑罰之主要方式之一。刑罰之目的,雖有絕對理論及相對理論之不同學說,但以現今綜合理論觀之,監獄行刑除了公正應報及一般預防目的外,主要在於矯正、教化受刑人,協助其復歸社會生活,爰參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同條第三項前段規定:「監獄制度所定監犯之處遇,應以使其悛悔自新,重適社會生活為基本目的。」聯合國在監人處遇最低標準規則第五十八條規定:「科處監禁或其他類似剝奪自由之處分,其最終目的,在於處置犯罪,防衛社會。欲達此目的,唯有儘量利用監禁期間以確保受刑人於重返社會時,在意志及能力上,均足營守法自立之生活。」、日本關於刑事設施及被收容人等之處遇法第一條規定:「本法之目的在於謀求刑事設施(指矯正設施、留置設施及海上保安留置設施)之妥適管理營運,同時尊重收容人等之人權,並因應其狀況,施予適切之處遇。」及第三十條規定:「受刑人之處遇實施要旨在於因應其人之資質與環境,訴諸自覺,以喚醒改悔向上之意念及培養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等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
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
監獄行刑,乃國家對於犯罪人執行刑罰之主要方式之一。刑罰之目的,雖有絕對理論及相對理論之不同學說,但以現今綜合理論觀之,監獄行刑除了公正應報及一般預防目的外,主要在於矯正、教化受刑人,協助其復歸社會生活,爰參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同條第三項前段規定:「監獄制度所定監犯之處遇,應以使其悛悔自新,重適社會生活為基本目的。」聯合國在監人處遇最低標準規則第五十八條規定:「科處監禁或其他類似剝奪自由之處分,其最終目的,在於處置犯罪,防衛社會。欲達此目的,唯有儘量利用監禁期間以確保受刑人於重返社會時,在意志及能力上,均足營守法自立之生活。」、日本關於刑事設施及被收容人等之處遇法第一條規定:「本法之目的在於謀求刑事設施(指矯正設施、留置設施及海上保安留置設施)之妥適管理營運,同時尊重收容人等之人權,並因應其狀況,施予適切之處遇。」及第三十條規定:「受刑人之處遇實施要旨在於因應其人之資質與環境,訴諸自覺,以喚醒改悔向上之意念及培養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等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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