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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法矯字第 03385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7 年 09 月 20 日

要旨

受戒治人因提起抗告而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原裁定法院,在法院未再裁定是否維持原裁定前已先行將受戒治人釋放,其在所期間應否收費疑義

主旨

關於受戒治人因提起抗告而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原裁定法院,在法院未再裁定是否維持原裁定前已先行將受戒治人釋放,其在所期間應否收費疑義一案,釋示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台灣雲林監獄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雲監紹總字第三二○四號函辦理。

二、本案宜視原裁定法院之裁定結果,再行決定是否收費。如仍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前戒治期間與嗣後之戒治期間應合併計算收費;如裁定駁回檢察官之聲請,則前戒治期間不予收費。

三、另有關受觀察、勒戒人不服觀察、勒戒之裁定經提起抗告,其勒戒費用之收取,同前述原則辦理。

正本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本部所屬各監獄

副本

行政院衛生署、本部檢察司、會計處、矯正司(一至六科、視察室)、本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及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本部所屬各看守所(含台灣宜蘭、桃園、澎湖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7)法矯字第 03385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7 年 09 月 20 日發布,要旨:受戒治人因提起抗告而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原裁定法院,在法院未再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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