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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法矯字第 80053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8 年 03 月 22 日

要旨

受觀察勒戒人或受戒治人提送貧困無力負擔費用證明問題釋疑

全文內容

一、台端八十八年三月四日陳情書誦悉。

二、所請依台端取得之清寒證明辦理貴子弟羅○○減免戒治費用乙節,依「法務部所屬監獄附設戒治所戒治費用收取作業要點」第九點規定:「受戒治人因貧困無力負擔戒治費用者,應取得經鄉鎮市區公所證明之文件,於戒治期間或繳納期限內送(原)執行機關辦理免繳手續」,本案仍請貴子弟提出本人之低收入戶證明,或由台端提出證明並檢附戶籍謄本,以資證明係同一低收入戶,逕向其執行之機關申請免繳。另依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勒戒及強制戒治費用係由勒戒處所及戒治處所向被告、少年(或其扶養義務人)收取並解繳國庫;經查貴子弟既已成年,台端即無為其負擔該項費用之義務。

三、復請查照。

正本

羅○○先生

副本

本部矯正司、本部所屬各戒治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請參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8)法矯字第 80053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8 年 03 月 22 日發布,要旨:受觀察勒戒人或受戒治人提送貧困無力負擔費用證明問題釋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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