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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矯字第 00073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6 年 11 月 07 日

要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布施行在即,各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事宜依說明辦理

主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於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三讀通過,公布施行在即,有關各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事宜,請依說明各點迅即辦理,請查照轉行。

說明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於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三讀通過,依該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由各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先行附設勒戒處所辦理觀察勒戒業務,有關該處所附設及該項業務運作之準備事宜,應於公布施行前完成規劃辦理。

二、前述應規劃辦理及注意事項臚列如左:

(一)關於勒戒處所附設規劃部分,請各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速依本部前所規劃之附設勒戒處所指定應有收容額,以分區管理、分界收容原則,確認觀察勒戒區域之規劃,以因應實際收容受觀察勒戒人之需。

(二)關於勒戒醫療支援業務部分,據報各看守所與少年觀護所已與各勒戒醫療支援醫院完成協調,各機關應速再接洽支援醫院確認合作事宜,並進行醫療合作契約之簽訂。另有關支援醫院辦理醫療業務所需之藥品材料及醫療裝備等,希與各該醫院洽商提供品名或名稱即行進行採購或商借,以應醫療業務運作之需。醫療業務實際辦理時,應注意與醫療人員切實配合、充分溝通,俾利業務推展。

(三)各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應即行製作機關名銜牌,式樣為「附設勒戒處所」,於公布施行時正式掛牌。另請依式印製「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相關觀察記錄表格備用;至於「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記錄表評分說明手冊」,係作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判定之參考原則,嚴禁外流於受觀察勒戒人及非辦理該業務之人員,以免造成業務辦理之困擾。

(四)依「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設計本意,係由勒戒處所於證明書上出具章戳,以公函送請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作為裁定之參考,各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應刻製圓戳用印為憑。

(五)各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辦理觀察勒戒業務應依「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作業流程」辦理,該作業流程將於試行一段時間後檢討。

(六)為利觀察勒戒業務順利進行,各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應指派固定人員辦理該項業務(包括指定專人辦理戒護、觀察記錄、總務、衛生、一般行政業務等),並組成推動小組,定期針對該項業務之運作檢討改進。

(七)觀察勒戒業務所需經費將由本部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布施行後,儘速報請行政院核撥專款支應,在經費未及核發前,由各機關先行運用現有經費辦理。另為利報請行政院核撥專款,請各機關就辦理本項業務所需經費(包括醫護人員酬勞費用、藥品材料費、尿液檢驗材料費、業務費、設置購置或設施改善經費、旅運費等)重新切實檢討編列概算,於文到十日內逕報本部矯正司,俾憑彙辦。(八)鑑於各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為新增業務,制度亟待建立,本部將隨時針對一般事項通函規定,並列為各區視察人員業務視察之重點項目,請各機關特別注意並優先辦理之。

三、檢附相關文件各乙份: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三讀通過條文。

(二)「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草案。

(三)「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記錄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記錄表評分說明手冊」及相關觀察記錄表格。

(四)「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作業流程」

(五)「本部所屬看守所、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規劃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6)法矯字第 00073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6 年 11 月 07 日發布,要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布施行在即,各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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