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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法檢字第 00120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8 年 04 月 14 日

要旨

檢察官於借提執行中之受戒治人時應遵照規定

主旨

請轉知所屬檢察官於借提執行中之受戒治人時,應遵照說明之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按「法院或法院檢察署借提執行中之受戒治人,應於當日解還,當日不能解還者,寄禁於當地或鄰近地區之戒治所」、「受戒治人因刑事案件經偵審機關借提,為本案羈押者,其原執行之戒治處分中斷,於其解還之日接續執行」,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定有明文。故借提執行中之受戒治人,應於提票或公函載明借提事由,及如當日不能解還,欲寄禁於何一戒治所;經訊問後為本案之羈押者,並應即時函知戒治所,俾利戒治所後續作業之進行。

正本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

副本

司法院秘書長、本部矯正司、檢察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8)法檢字第 00120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8 年 04 月 14 日發布,要旨:檢察官於借提執行中之受戒治人時應遵照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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