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法檢決字第 03509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7 年 12 月 21 日

要旨

在監獄執行之受刑人,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法院或檢察官借提執行強制戒治處分,於執行滿三個月後,經裁定停止戒治並付保護管束,此時究應將受戒治人解還監獄繼續執行或先予釋放,俟保護管束期滿保護管束未經撤銷,再傳喚執行其殘餘刑期

主旨

貴署陳報法律問題「在監獄執行之受刑人,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法院或檢察官借提執行強制戒治處分,於執行滿三個月後,經裁定停止戒治並付保護管束,此時究應將受戒治人解還監獄繼續執行或先予釋放,俟保護管束期滿保護管束未經撤銷,再傳喚執行其殘餘刑期」一則之研討結果,經核無不合,請查照並轉行所屬遵辦。

說明

一、復貴署八十七年九月十日檢英執(一)字第八六八四號函。

二、「肅清煙毒條例施行細則」業經政院於本(八十七)年十二月四日,以台八十七法字第五九五八六號函核定准予修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本部正與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會銜發布中,依該細則第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停止戒治期間應付保護管束之規定,於被告或少年另因他案依法應予羈押、留置、收容或移送執行者,應同時執行保護管束:羈押、留置、收容或執行期間,算入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期內」,本則法律問題之受刑人經裁定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者,應移送監獄繼續執行,並同時執行保護管束,貴署之研討結果核無不合。

正本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副本

最高法院檢察署、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本部保護司、檢察司、葉科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7)法檢決字第 03509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7 年 12 月 21 日發布,要旨:在監獄執行之受刑人,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法院或檢察官借提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