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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01 條(通知在監所人為證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通知在監所或其他拘禁處所之人為證人者,審判長應併通知該管長官提送到場或派員提解到場。
  2.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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