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01 條(通知在監所人為證人)
- 1.通知在監所或其他拘禁處所之人為證人者,審判長應併通知該管長官提送到場或派員提解到場。
- 2.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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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01條規定:通知在監所或其他拘禁處所之人作證,審判長應併通知該管長官提送或派員提解到場。
Q · 關鍵證人在坐牢,還傳得到他出庭作證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301條,當證人正被關在監獄、看守所、收容所等拘禁處所時,審判長傳喚證人的同時,應併通知該管長官將證人提送或派員提解到法庭。當事人不需自行聯繫監所,這是法院的職責。提送與一般證人傳喚程序相同,到庭後同樣要具結、接受交互詰問,做偽證一樣負刑事責任。
白話解讀
一個正在坐牢的人,剛好是你案件裡唯一知道真相的證人。你要怎麼把他從監獄裡弄到法庭上?你自己去監獄找他?當然不行。這條就是那把鑰匙:法官發通知的時候,同時通知監所或拘禁處所的主管長官,由他們負責把人提送或提解到法庭。你不需要操心「他出得來嗎」這個問題,法律已經幫你把路鋪好了。而且不只是監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移民收容所,任何合法拘禁人的地方都算。很多訴訟案件敗在「關鍵證人傳不到」,但如果你知道這條,你會發現被關的人反而是最容易傳到的證人,因為他跑不掉。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01條為在監(被拘禁)證人的提解程序規定:當應傳喚的證人正被合法拘禁於監獄、看守所或其他拘禁處所時,審判長須在傳喚的同時,併同通知該拘禁機關的主管長官將證人提送到場,或由法院派員提解到場,確保人身自由受限的證人仍能履行到庭作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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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監所長官可以拒絕讓受刑人去當證人嗎?▾
原則上不行。本條及準用的第300條第2項規定,若該管長官認為有「礙難到場」事由(例如受刑人正在重大醫療處置中),應通知法院說明原因,由法院決定後續處理,這只是暫時延期理由,不是拒絕理由。若監所拖延提解,可請法院發函催促。
Q2在監的證人作證要穿囚服出庭嗎?會不會影響證詞可信度?▾
實務上受刑人出庭通常會換便服,法院也會注意不讓外觀影響審判公正。更重要的是,在監證人的證詞效力與一般人相同,法官依自由心證判斷可信度。在監證人依然要具結,做偽證一樣觸犯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Q3在監證人怎麼傳喚?▾
審判長傳喚時併通知拘禁機關主管長官,提送或派員提解證人到庭,當事人不需自行接送。
Q4什麼叫提解到場?▾
由拘禁機關或法院派員,將被拘禁的證人押送至法庭的程序。
Q5「其他拘禁處所」包含哪些?▾
民國89年修法後含看守所、移民收容所、少年矯正機關等,不限傳統監獄。
Q6在監證人和一般證人效力一樣嗎?▾
一樣。同須具結、接受交互詰問,證詞由法官依自由心證判斷,做偽證同負刑責。
Q7怎麼聲請傳喚在監證人?▾
查明拘禁處所與在監編號 → 具狀聲請傳喚並載明待證必要性 → 法院准許後審判長通知長官提解。
Q8何時聲請傳喚在監證人最有利?▾
準備程序階段越早提出越好,避免被認為拖延訴訟,準備程序結束前提出最理想。
Q9監所一直拖延提解怎麼辦?▾
可請法院發函催促,法院對提解有強制力,礙難到場僅是暫時延期理由非拒絕。
Q10聲請傳喚證人要寫什麼?▾
載明證人姓名、拘禁處所、在監編號,及該證人能證明的待證事實與必要性。
Q11民訴301(在監證人)vs 民訴300(現役軍人)差在哪?▾
301對被拘禁者,由長官提送或法院派員提解;300對現役軍人,由長官令其到場。301準用300第2項礙難到場機制。
Q12在監證人 vs 一般證人傳喚差在哪?▾
一般證人送達傳票自行到場;在監證人因人身自由受限,須由監所提送或法院提解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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