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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00 條(通知現役軍人為證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通知現役軍人為證人者,審判長應併通知該管長官令其到場。
  2. 被通知者如礙難到場,該管長官應通知其事由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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