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稱現役軍人者,謂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士兵。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2條的規定,現役軍人指的是根據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正在執行軍事服務的軍官、士官、士兵。這個定義將現役軍人區分為依法義務性地服現役的軍事人員。根據此定義,只有符合該條件的人才被認定為現役軍人,才有受軍事審判法規定的相應權益和義務。
本法稱現役軍人,謂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現職在營服役者。
本法稱現役軍人者,謂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士兵。
立法理由按兵役法或其他法律(如兵役法施行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中有關軍人服役之規定,係國民服兵役之依據,現役軍人之範圍,自宜與之一致。另查軍中現制有「無職有役」及「有役未在營」之人員,前者如待命人員、療養員、因案停職人員,後者如士兵離營未逾一月者,可知原條文「現職在營」四字尚難涵蓋所有現役軍人,爰修正之。
本法稱現役軍人,謂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現職在營服役者。
按兵役法或其他法律(如兵役法施行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中有關軍人服役之規定,係國民服兵役之依據,現役軍人之範圍,自宜與之一致。另查軍中現制有「無職有役」及「有役未在營」之人員,前者如待命人員、療養員、因案停職人員,後者如士兵離營未逾一月者,可知原條文「現職在營」四字尚難涵蓋所有現役軍人,爰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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