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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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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稱現役軍人者,謂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士兵。

深度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2條的規定,現役軍人指的是根據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正在執行軍事服務的軍官、士官、士兵。這個定義將現役軍人區分為依法義務性地服現役的軍事人員。根據此定義,只有符合該條件的人才被認定為現役軍人,才有受軍事審判法規定的相應權益和義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兵役法法規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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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軍事審判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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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2 條規定:「本法稱現役軍人者,謂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士兵。」(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