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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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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稱現役軍人者,謂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士兵。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2條的規定,現役軍人指的是根據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正在執行軍事服務的軍官、士官、士兵。這個定義將現役軍人區分為依法義務性地服現役的軍事人員。根據此定義,只有符合該條件的人才被認定為現役軍人,才有受軍事審判法規定的相應權益和義務。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本法稱現役軍人,謂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現職在營服役者。

(0881001 全文修正)

本法稱現役軍人者,謂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士兵。

立法理由按兵役法或其他法律(如兵役法施行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中有關軍人服役之規定,係國民服兵役之依據,現役軍人之範圍,自宜與之一致。另查軍中現制有「無職有役」及「有役未在營」之人員,前者如待命人員、療養員、因案停職人員,後者如士兵離營未逾一月者,可知原條文「現職在營」四字尚難涵蓋所有現役軍人,爰修正之。

  • 兵役法法規
(0450622 制定)

本法稱現役軍人,謂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現職在營服役者。

(0881001 全文修正)

按兵役法或其他法律(如兵役法施行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中有關軍人服役之規定,係國民服兵役之依據,現役軍人之範圍,自宜與之一致。另查軍中現制有「無職有役」及「有役未在營」之人員,前者如待命人員、療養員、因案停職人員,後者如士兵離營未逾一月者,可知原條文「現職在營」四字尚難涵蓋所有現役軍人,爰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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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2 條規定:「本法稱現役軍人者,謂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士兵。」(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