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軍事審判法 第一章 法例

§ 1–99

1
  1. 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處罰。
  2. 現役軍人戰時犯下列之罪者,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 一、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第一項。 二、前款以外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
  3.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2
本法稱現役軍人者,謂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士兵。
3
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戰時納入戰鬥序列者,視同現役軍人。
5
  1. 犯罪在任職服役前,發覺在任職服役中者,依本法追訴審判。但案件在追訴審判中而離職離役者,初審案件應移送該管第一審之法院,上訴案件應移送該管第二審之法院審判。
  2. 犯罪在任職服役中,發覺在離職離役後者,由法院審判。
  3. 前二項規定,按行為時之身分適用法律。
7
  1. 本法稱戰時者,謂抵禦侵略而由總統依憲法宣告作戰之期間。
  2. 戰爭或叛亂發生而宣告戒嚴之期間,視同戰時。
8
本法所稱軍事法院分為下列三級︰ 一、地方軍事法院。 二、高等軍事法院。 三、最高軍事法院。
9
  1. 依本法實施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2. 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
軍事審判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