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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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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稱當事人者,謂軍事檢察官及被告。

深度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 6 條」的規定,所謂當事人即指軍事檢察官和被告。這意味著在軍事審判中,軍事檢察官和被告都被視為當事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被告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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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6 條規定:「本法稱當事人者,謂軍事檢察官及被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