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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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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稱戰時者,謂抵禦侵略而由總統依憲法宣告作戰之期間。
  2. 2.戰爭或叛亂發生而宣告戒嚴之期間,視同戰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7條共有兩項。根據第一項,該法中所稱的「戰時」指的是在總統根據憲法宣告作戰並進行抵禦侵略的時期。根據第二項,若是在戰爭或叛亂爆發之後並宣告實施戒嚴的時期,將視為和戰時一樣的情況。 舉例來說,如果中華民國的總統根據憲法宣告對外作戰,那麼該作戰期間就可被視為「戰時」。同樣地,如果發生了戰爭或叛亂且被宣告實施戒嚴,這段期間也將被視為和戰時相同的情況。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本法稱戰時者,謂抵禦侵略對外作戰之期間。   鎮壓叛亂而宣告戒嚴之期間視同戰時。

(0881001 全文修正)

本法稱戰時者,謂抵禦侵略而由總統依憲法宣告作戰之期間。   戰爭或叛亂發生而宣告戒嚴之期間,視同戰時。

立法理由為使「戰時」的定義更為清楚,除有抵禦侵略的事實存在外,仍應具有「由總統依憲法宣告」的法定條件,才能謂已進入「戰時」。

  • 憲法法規
  • 宣告名詞
(0450622 制定)

本法稱戰時者,謂抵禦侵略對外作戰之期間。   鎮壓叛亂而宣告戒嚴之期間視同戰時。

(0881001 全文修正)

為使「戰時」的定義更為清楚,除有抵禦侵略的事實存在外,仍應具有「由總統依憲法宣告」的法定條件,才能謂已進入「戰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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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7 條規定:「本法稱戰時者,謂抵禦侵略而由總統依憲法宣告作戰之期間。戰爭或叛亂發生而宣告戒嚴之期間,視同戰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