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第7條共有兩項。根據第一項,該法中所稱的「戰時」指的是在總統根據憲法宣告作戰並進行抵禦侵略的時期。根據第二項,若是在戰爭或叛亂爆發之後並宣告實施戒嚴的時期,將視為和戰時一樣的情況。 舉例來說,如果中華民國的總統根據憲法宣告對外作戰,那麼該作戰期間就可被視為「戰時」。同樣地,如果發生了戰爭或叛亂且被宣告實施戒嚴,這段期間也將被視為和戰時相同的情況。
本法稱戰時者,謂抵禦侵略對外作戰之期間。 鎮壓叛亂而宣告戒嚴之期間視同戰時。
本法稱戰時者,謂抵禦侵略而由總統依憲法宣告作戰之期間。 戰爭或叛亂發生而宣告戒嚴之期間,視同戰時。
立法理由為使「戰時」的定義更為清楚,除有抵禦侵略的事實存在外,仍應具有「由總統依憲法宣告」的法定條件,才能謂已進入「戰時」。
本法稱戰時者,謂抵禦侵略對外作戰之期間。 鎮壓叛亂而宣告戒嚴之期間視同戰時。
為使「戰時」的定義更為清楚,除有抵禦侵略的事實存在外,仍應具有「由總統依憲法宣告」的法定條件,才能謂已進入「戰時」。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