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第5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如果犯罪是在被採納時尚在服役期間被發現的,依照軍事審判法進行審判。但如果案件仍在審判過程中,而犯人已離職或離役,則初審案件應轉送到管轄的第一審法院,上訴案件則應轉送到管轄的第二審法院進行審判。 舉例:如果一名軍人在役期內犯下了犯罪行為,並在役期內被發現,那麼這名軍人將在軍事審判法的規範下受到審判。但如果在審判過程中這名軍人已經離職或是離役,那麼初審案件將由相應的第一審法院審判,而上訴案件則將由相應的第二審法院進行審判。 2. 如果犯罪是在被採納之後的離職或離役後被發現的,則由法院進行審判。 舉例:假設一名軍人在役期結束後被採納為犯罪嫌疑人,這種情況下將由法院進行審判。 3. 前兩項規定,根據作案時的身份適用法律。 舉例:法院在審判時,將根據犯罪時被告的身份來適用相應的法律。 以上是根據參考資料對軍事審判法第5條的解釋。
犯罪在任職服役前,發覺在任職服役中者,依本法追訴審判。但案件在追訴審判中而離職、離役者,初審案件應移送該管第一審之法院,覆判案件應移送該管第二審之法院審判。 犯罪在任職服役中,發覺在離職、離役後者,由法院審判。 前二項規定,按行為時之身分適用法律。
犯罪在任職服役前,發覺在任職服役中者,依本法追訴審判。但案件在追訴審判中而離職離役者,初審案件應移送該管第一審之法院,上訴案件應移送該管第二審之法院審判。 犯罪在任職服役中,發覺在離職離役後者,由法院審判。 前二項規定,按行為時之身分適用法律。
立法理由由於覆判制度已取消,因此將原條文第一項之「覆判」改為上訴。
犯罪在任職服役前,發覺在任職服役中者,依本法追訴審判。但案件在追訴審判中而離職、離役者,初審案件應移送該管第一審之法院,覆判案件應移送該管第二審之法院審判。 犯罪在任職服役中,發覺在離職、離役後者,由法院審判。 前二項規定,按行為時之身分適用法律。
由於覆判制度已取消,因此將原條文第一項之「覆判」改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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