俘虜或投降人犯罪,得依本法追訴審判之。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4條,對於俘虜或投降人所犯的罪行可以進行追訴審判。這表示即使這些人在戰爭期間犯罪,也可以在戰爭結束後對他們進行審判。追訴審判是為了確保進行軍事法庭審判的適用性和公正性,以保護軍人和平民的權益。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戰爭中發生的罪行不被置之不理,促進法治的實施。
俘虜或投降人犯罪,得依本法追訴審判之。
俘虜或投降人犯罪,得依本法追訴審判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俘虜或投降人犯罪,得依本法追訴審判之。
本條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