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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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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戰時納入戰鬥序列者,視同現役軍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3條規定,依法成立的武裝團隊,如果在戰時被納入戰鬥序列,則視為現役軍人。這意味著該團隊成員在戰時承擔類似現役軍人的身分和責任。這條法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武裝團隊成員在戰時享有與現役軍人相近的待遇和保障。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3條的規定,一個例子是,如果戰時成立了一個反恐特種部隊並納入戰鬥序列,該部隊的成員將被視為現役軍人,享有相應的權益和義務,例如服從命令、受到軍事法庭審判等。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左列各款之人,視同現役軍人:   一、陸、海、空軍所屬軍用文職人員及專任聘僱人員。   二、文職公務員兼任軍職,於戰時負有作戰任務而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與軍事有關之罪者。   三、陸、海、空軍所屬在校之學員、學生。   四、依志願編入部隊服務或參加作戰者。   五、戰時國民兵被召輔助戰時勤務或參加作戰者。   六、戰時擔任警備地方之保安部隊官長、士兵。   七、戰時參加戰鬥序列之地方民眾自衛團隊、警察隊及其他特種部隊之官長、士兵或隊員。   八、應召期間之後備軍人。

(0881001 全文修正)

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戰時納入戰鬥序列者,視同現役軍人。

立法理由一、軍中文職及聘僱人員之權利義務與現役軍人並不相同,且彼等非陸海空軍刑法適用之對象,共犯罪不宜接受軍事審判,爰將原條文第一款刪除。   二、鑑於:(一)原具現役軍人身分者,屬本法第二條之範圍。(二)中正預校之學生,基於少年宜教不宜罰之精神,不再視同現役軍人。 (三)自費生及儲訓團學生均不具現役軍人身分,故原條文第三款所稱「陸海空軍所屬之在校學員學生」,應係指非現役軍人依志願考選而受軍官、士官教育之學生,基於整體考量,爰予刪除。   三、原條文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之規定均不合時宜,均予刪除。   四、兵役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後備軍人及國民兵在應召期間視同現役」,若再規定「戰時國民兵被召,輔助戰時勤務或參加作戰者」視同現役軍人,兩者規定恐有出入,因此將原條文第五款刪除。   五、原條文第七款所稱地方民眾自衛隊等,均已不符現制,爰修正為「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戰時納入戰鬥序列者」。至所稱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係指依警察法律所設之保安警察總隊,及海關緝私條例等所設之緝私艦艇。   六、應召期間後備軍人於報到入營前犯罪,由司法審判即可,至應召報到後之後備軍人,本係現役軍人,無規定視同現役軍人之必要,爰將原條文第八款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50622 制定)

左列各款之人,視同現役軍人:   一、陸、海、空軍所屬軍用文職人員及專任聘僱人員。   二、文職公務員兼任軍職,於戰時負有作戰任務而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與軍事有關之罪者。   三、陸、海、空軍所屬在校之學員、學生。   四、依志願編入部隊服務或參加作戰者。   五、戰時國民兵被召輔助戰時勤務或參加作戰者。   六、戰時擔任警備地方之保安部隊官長、士兵。   七、戰時參加戰鬥序列之地方民眾自衛團隊、警察隊及其他特種部隊之官長、士兵或隊員。   八、應召期間之後備軍人。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軍中文職及聘僱人員之權利義務與現役軍人並不相同,且彼等非陸海空軍刑法適用之對象,共犯罪不宜接受軍事審判,爰將原條文第一款刪除。   二、鑑於:(一)原具現役軍人身分者,屬本法第二條之範圍。(二)中正預校之學生,基於少年宜教不宜罰之精神,不再視同現役軍人。 (三)自費生及儲訓團學生均不具現役軍人身分,故原條文第三款所稱「陸海空軍所屬之在校學員學生」,應係指非現役軍人依志願考選而受軍官、士官教育之學生,基於整體考量,爰予刪除。   三、原條文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之規定均不合時宜,均予刪除。   四、兵役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後備軍人及國民兵在應召期間視同現役」,若再規定「戰時國民兵被召,輔助戰時勤務或參加作戰者」視同現役軍人,兩者規定恐有出入,因此將原條文第五款刪除。   五、原條文第七款所稱地方民眾自衛隊等,均已不符現制,爰修正為「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戰時納入戰鬥序列者」。至所稱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係指依警察法律所設之保安警察總隊,及海關緝私條例等所設之緝私艦艇。   六、應召期間後備軍人於報到入營前犯罪,由司法審判即可,至應召報到後之後備軍人,本係現役軍人,無規定視同現役軍人之必要,爰將原條文第八款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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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3 條規定:「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戰時納入戰鬥序列者,視同現役軍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